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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應認被告僅有同一之不作為犯罪行為及不作為犯意。
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理由欄僅說明詹滿菊之業務上過失行為,並非所謂不純正不作為犯,而未兼及劉瑞旭,自不能逕認原判決認定劉瑞旭之業務上過失行為,同非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四四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於現行刑法設有刑罰條款之純正不作為犯,僅有故意不作為犯,而無過失不作為犯,故過失之不作為犯在現行法之規定中,只有因過失不作為而實現刑法規範中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成立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打除破壞」部分,涉及刑法上的作為犯,「並未回復原狀」則涉及刑法上的不作為犯,不論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都必須符合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不法構成要件。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一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所謂作為犯或不作為犯,係刑法分則所列各罪名之形態,是稱作為犯或不作為犯,並非罪名,自之自訴事實係指被告就前揭二函竟不主動撤銷,為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不作為犯,其罪名仍為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罪名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檢察官上訴意旨:以純正不作為犯,係違反一定作為義務而成立之犯罪,其違反一個作為義務,即成立一犯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經查:㈠按依據不法構成要件規定行為人的行止的兩個基本行為形態,犯罪類型可區分為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其中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違犯的犯罪,又可區分為純正不作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關於「打除破壞」部分,涉及刑法上的作為犯,「並未回復原狀」則涉及刑法上的不作為犯,不論是作為犯或不作為犯,都必須符合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不法構成要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5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易字第47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茲先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於本案貨物卸貨過程中具不能鬆手、務須緊握本案貨物不放之注意及作為義務之部分,予以說明如下:㈠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4年度勞安上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意不作為犯」及「過失不作為犯」,其中「過失不作為犯」,又可細分為「過失之純正不作為犯」、「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意不作為犯」及「過失不作為犯」,其中「過失不作為犯」,又可細分為「過失之純正不作為犯」、「過失之不純正不作為犯」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不作為犯責任之成立要件,除須具備作為犯之成立要件外,尚須就該受害法益具有監督或保護之義務,此存在之監督或保護法益之義務狀態,通稱之為保證人地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4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之罪,以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之消極不作為為犯罪構成要件,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屬該不作為犯罪之結果,自同一居住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再按依據不法構成要件規定行為人行止的兩個基本行為形態,犯罪類型可區分為作為犯與不作為犯,其中不作為犯係指行為人以消極的不作為而違犯的犯罪,又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外,本案涉及對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罪與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因而致人於死罪之競合關條、不作為犯與作為犯構成共犯法律關係、累積因果關係、凌虐定義、審判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由於現行刑法設有刑罰條款之純正不作為犯,僅有故意不作為犯,而無過失不作為犯,故過失之不作為犯在現行法之規定中,只有因過失不作為而實現刑法規範中以作為之行為方式而成立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成不作為犯罪,不應一有單純不履行之行為即施加刑罰(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二七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對於犯罪構成要件該當結果之發生負有防止義務之人,不為其應為之防止行為,致發生與以作為之行為方式實現法定構成要件情況相當之不作為犯,學說上稱之為不純正不作為犯。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惟查:㈠刑法上之「過失不純正不作為犯」,係結合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二者,以「作為義務」與「注意義務」分別當成不作為犯與過失犯之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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