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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5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近下班時,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二「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回高盛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編號 侵占日期(民國) 侵占金額(新臺幣) 侵占方式 主文 (年/月/日) (單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從而,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業務侵占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業務侵占罪處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1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105年7月5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105年9月21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5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一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雖所侵占之款項已全數歸還告訴人,揆諸上引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仍無阻卸侵占之成立,惟可作為量刑之參考,附此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3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爰審酌被告從事收款業務,不知恪守本分,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經手款項,犯罪時間持續將近半年,侵占金額約為30餘萬元,造成告訴人之損害情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之附表二(編號1至181)之181次業務侵占犯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各係基於一業務侵占及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各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業務侵占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近下班時,在輝城公司東莞廠,變易持有為己有之意思,將如附表一「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侵占入己,挪為私用,而未繳回輝城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910號刑事判決預覽 ↗
,核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其損害,嗣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追加民法第179條為訴訟標的,被告雖表示不同意原告訴之追加,然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均係基於被告如附表所示之侵占行為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7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之期間、各次侵占之金額非鉅,侵占之款項總計十一萬餘元、告訴人所受之損害,事後與告訴人已達成民事調解,並已將本件侵占款項全數清償予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八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得與甲○○朋分使用,嗣經清算結果侵占款項、侵占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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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00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1所示侵占犯行,雖分別各有數次侵占行為,但被告均係利用對各該購貨者收受貨款之機會,將所收貨款加以侵占,侵占手法相同,且分別係於同一日內所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因侵占時間不同、侵占金額亦不同,是以各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告各次收取貨款之對象、地點不同,且犯罪時間有先後次序可分,是被告每1次侵占行為均可成罪,客觀上係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難認係1個業務侵占行為之持續動作,被告所犯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1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餘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至3之業務侵占部分均無罪。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九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其詳細侵占之客戶名稱、各侵占時間、貨款金額等均詳細附表所示,嗣客戶因貨品問題向雲林鐵箱公司反應,經該公司清查,始發覺甲○○如附表所示之侵占事實而訴請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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