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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八五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是否具備撤銷訴訟之適格要件,仍須本於保護規範理論具體個案判斷,方屬適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第三人以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提出檢舉者,應認「檢舉人」並非保護規範理論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第三人以原告違反公平交易法而提出檢舉者,應認「檢舉人」並非保護規範理論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3010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我國實務對行政處分之認定,已改採保護規範理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四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而上開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認定標準,目前係採「保護規範理論」,只有符合此一範圍之第三人,對於涉及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方具備提起行政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茲將理由分述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及理由書可資參照(註:按保護規範理論主要是運用在原告並非處分相對人時,而學說上並有「舊保護規範理論」及「新保護規範理論」之分,上開釋字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未查,原告主張參酌釋字469號解釋理由書之「新保護規範理論」,本件原告等對本案所涉法令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云云;惟關於新保護規範理論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08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實為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若技師法第42條及第45條之解釋範圍不同,即形成權利受損之人可以發動技師懲戒,卻無法對技師懲戒的結果有任何異議,此與保護規範理論之精神有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67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該決議援引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所闡述係保護規範理論在訴訟法上用以認定有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之訴訟權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引述貴院97年度訴字第3255號判決,其所依「新保護規範理論」部分尚未經由判例,形成法院間之共識,亦即對通案尚無拘束力;且就「新保護規範理論」主張「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7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該決議援引司法院釋字第469號解釋意旨,所闡述係保護規範理論在訴訟法上用以認定有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之訴訟權能。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73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應審慎考量是否對鄰近農業環境或鄰人使用產生不利影響,足徵該規範寓有保障特定人即鄰近農業之使用人意旨,而非僅純粹保護抽象農地使用及管理環境利益等公共利益,準此,依新保護規範理論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五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通說係採保護規範理論,惟其後就本件之事實認定,卻採反射利益說,實有理由矛盾之違誤。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284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然而基於保護規範理論無從導出抗告人之申請權,已如前述。原裁定並無不合,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66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有關「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4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在保護規範理論底下,此等立法抉擇即隱而未現,還是要由法院透過個案進行漏洞填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當然這個課題之檢討勢必要引用「保護規範理論」來尋求其法規範基礎,可是「保護規範理論」本身即非常抽象,判斷上備感困難。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茲所謂「法律上利害關係」之判斷,係以「新保護規範理論」為界定利害關係第三人範圍之基準。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聲請人雖主張依權利保護規範理論,其本得據以提起行政訴訟,自可參加訴訟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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