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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166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據此,雖然刑事訴訟法並未規定偵查輔助機關有限制犯罪嫌疑人出境(國)之權限,但在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賦與偵查輔助機關得限制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犯限制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9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原判決前以「被上訴人既僅在執行偵查輔助機關限制出境之決定,其對偵查輔助機關之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之認定,即無權審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既僅在執行偵查輔助機關對特定限制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犯限制出境之決定(通知),其對偵查輔助機關之涉有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之認定,即無權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五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同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雖未規定對於檢察官或偵查輔助機關所為限制出境處分不服,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然限制出境既屬對被告之強制處分行為,自應有該條之準用或類推適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偵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以,被告僅有在偵查程序中所提出之委任書,始得提出1次後,毋庸再行提出予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此係因偵查主體與偵查輔助機關同為偵查程序之機關,而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願意提供毒品來源等語(見警卷第5頁),然經本院就是否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乙事函詢本案偵查及偵查輔助機關,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函轉花蓮縣警察局,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以「告發」之目的係在促使偵查或偵查輔助機關開始偵查或調查犯罪之角度而言,自以後者之見解為可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54號刑事裁定預覽 ↗
由是觀之,司法警察係屬檢察官之偵查輔助機關,其原本即可持法院依法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被搜索人處所執行搜索及扣押處分。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8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若無訛,則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即檢察官就上開偵查輔助機關調查所得之證據資料為如何之偵處,自與上訴人有無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判斷攸關,且非不能就上訴人所告發事項續向檢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三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調查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後於如附表編號八所示之時間、地點,偽造「蔡淑月」之署押(含署名及指印),足以生損害於蔡淑月及偵查機關(含偵查輔助機關)調查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七四0號刑事判決預覽 ↗
,甚造成本院新店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店簡字第三四三號判決書之當事人年籍資料登載錯誤,顯足以生損害於偵查輔助機關調查人別、交通監理機關裁罰交通違規案件駕駛人之真實性及潘冠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248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本件被告於檢察官偵訊時固否認犯罪,然因其於警詢中偵查輔助機關即員警未特定一般詐欺或加重詐欺罪,僅概括詢問被告是否坦承涉嫌詐欺罪時,其答稱「我承認。」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檢察官未將林永豊販賣第二級毒品予被告之犯嫌起訴或移送併辦,究因僅有被告之單一指證,其餘事證不足,未達起訴門檻,或偵查輔助機關迄未案移檢察官偵辦所致,同有未明。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7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證人願意接受偵查輔助機關詢問之動機,則屬其陳述內容證明力之問題,與判斷證據能力之有無,係屬二事,應予區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被害人林碧霞於87年1月26日至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製作警詢筆錄,對被告林青松提出告訴,即屬偵查輔助機關對被告開始實施偵查,有87年1月26日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林碧霞調查筆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意圖使甲○○受刑事處分,於九十六年二月四日十九時十分,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向偵查輔助機關之該派出所員警,誣告甲○○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二時許,曾將之強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花簡字第29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供稱毒品來源是呂仲軒等語(見警卷第7頁),經本院就是否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乙事函詢本案偵查及偵查輔助機關,經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分別以114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簡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查被告於警詢中雖供供稱是向林佑慈購入安非他命等語(見警卷第7頁),經本院就是否有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乙事函詢本案偵查及偵查輔助機關,經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分別以11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爰審酌被告明知其未遭人搶劫,竟故意虛構事實向警方報案,致使偵查輔助機關浪費人力、時間調查其所誣指之犯罪情節,並可能使對國家司法權之行使,導致錯誤之結果,惟其嗣後隨即悔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爰審酌被告擔心家人知悉其申辦行動電話供友人楊景顯使用,竟恣意誣告他人而浪費偵查輔助機關之資源,可能導致國家司法權之行使發生錯誤之結果,使詹明瑄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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