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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勞再易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公營事業機構任用之人員,即使是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所定之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例如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但所任用之職務如果不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稱之定有職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自112年7月31日至同年11月30日服刑為由,依工作規則第16條第1項第3款、工作人員獎懲考核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第13條第1項第1款、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8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僅因年紀尚輕,行事難免失慎,致罹刑章,其既坦認且深表悔意,本院信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另參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2項)」;④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行之。」,分別於第5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另「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員: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抗字第1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⑵公務人員於任用後,犯內亂、外患、貪汙以外之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且未併宣告緩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應予免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4項、第1項第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犯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公務人員於任用後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48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判決第2至5頁);理由則記載:蔡永常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規定,不得任用其女蔡昀軒為口湖鄉公所之約僱人員或臨時人員,蔡永常、魏禎男及楊雅善對以聘任人頭司機呂謂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國字第3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勞動部於105年函報銓敘部,力求爭取從寬認定該局因機關改制轉任人員103年度年終考績,得採計為升官等訓練最近3年年終考績,惟該部以105年5月5日部銓二字第1054102703號函覆「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華民國106年8月8日公審決字第0181 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2項第5款前段所稱銓敘審定,揆諸銓敘部組織法第1條及銓敘部組織法第4、5條規定,係指銓定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條件及敘定等級俸給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於本件於104年7月發生時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條、第3條、第4條第2項第2款(其中第4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修正為第5條第1項第3款),以及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7年度勞上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依上所述,顏益財自82年3月間起在自來水公司之身分,已自純勞工身分之聘用人員轉為依省營事業遴用辦法任用之公務人員,並依省營事業人員退撫辦法第2條第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41號刑事判決預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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