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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181號刑事裁定預覽 ↗
爰各機關如遇有判決確定,同時宣告褫奪公權及緩刑之人員,於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或應予免職之規定時,宜注意前開95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訴願字第 3 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人員。(二)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及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不得擔任公務人員各款情事者。(三)現職人員中文打字每分鐘60字以上、非現職人員每分鐘50字以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第1項第7款:「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1號民事裁定預覽 ↗
觀其立法理由載明:「公務員執行職務應迴避之範圍,以各該法律之規定(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陞遷法第16條、保障法第7條、懲戒法第27條、典試法第29條、利衝法第3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苗勞簡字第4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⒍末查,依人事行政局95年12月27日局力字第0950034422號函略以「至機關現職約僱人員經判決確定,同時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是否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有無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究應如何認定,學者認為: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7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等是。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被上訴人自承其與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之親屬關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不得任用被上訴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308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7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83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第2項中,關於『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之規定,使未經考試及格者與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之法律地位幾近相同,與憲法第85條、第7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7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2.且原告自承其與前嘉義市市長黃敏惠為旁系姻親三親等之親屬關係,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等規定,前嘉義市市長自不得任用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7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37號刑事判決預覽 ↗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係指公務員所執行之事務,倘符合法令所賦予之職務權限即屬之,例如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7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第3條。
柳營簡易庭00字第9388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大法官釋字第405號,83.7.1修正公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1條,關於「並得在各學校間(調任)」之規定,使未經考試及格者與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之法律地位幾近相同,而與憲法第7、85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59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本件被告周樹慧欲回任公職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擔任書記時,於所填擬任人員送審書內,具結表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款至第7款不得任用之情事,該書表正本須按公務人員送審程序函至銓敘部供審定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01號刑事判決預覽 ↗
⒉本件被告周樹慧欲回任公職至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擔任書記時,於所填擬任人員送審書內,具結表示確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款至第7款不得任用之情事,該書表正本須按公務人員送審程序函至銓敘部供審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矚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預覽 ↗
係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所(下稱大坑派出所,該所又因地處龜山鄉山下,故己○○等人以暗語「山下」稱之)警員(自92年9月2日起迄至94年6月7日止),為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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