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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1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略以:(一)先位聲明部分:查上訴人甲○○於84年12月28日遭收押,經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條第1款規定停職,則上訴人甲○○係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原告曾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6條、第8條等規定,於108年5月2日遞件請求被告核發系爭費用,而瑞芳警局行政組承辦人李竟通並未登錄公文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免職處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規定,係向將來失其效力,……至該免職處分經廢止後,公務人員得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現為第10條)規定意旨申請重行任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5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依當時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第1項規定:「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是由消滅後3個月內,得申請復職;除前經移送懲戒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獲發給之處分外,同時表明不服該年度考績丙等之處分,則於考績處分104年3月27日作成後,復審機關非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依職權為相關之闡明與查證(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59條第2項、第101條、第122條條規定對調處結果不服者,得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第34條之2、第59條第2項、第62條第1項、第101條、第122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6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修正前之『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辦法』並無法律依據,係屬職權命令,則依該辦法所為之停職處分,即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7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訴訟法第8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第1項、第72條第1項、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0條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0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前開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8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規定觀之,公營事業移轉為民營型態時,其從業人員除經留用者外,不論是否隨同移轉民營機構任職,均應離卸原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各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訴願字第1號訴願決定書認定兩造間為僱主與勞工之民事法律關係,要非行政處分而為訴願不受理;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度公審決字第118號復審決定書認原告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國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則被上訴人未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8、19條及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3、8條之規定,提供上訴人於化療藥局執行職務必要機具設備及良好工作環境、亦未提供必要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原任被告所屬○○○專勤隊專員,職務職等為薦任第7職等至第8職等,原告申請復職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8條規定,被告應予回復原職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39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外勤消防人員因其業務性質特殊,故於服勤制度原則上每次係執勤24小時,惟其中逾8小時部分,即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之加班,至於其報酬給付制度,除給予基本薪資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41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與原處分所據之公保優存要點第3點之1分別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司法院釋字第211、485號意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1條、第18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條、行政程序法第4條、第6條、第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考績評定結果,分別對受考核人予以獎懲(考績法第7條、第8條參照)。綜合行政訴訟法、公務人員保障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法第8條規定,並非可採。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第77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如對調職處分不服,得依復審、申訴、再申訴程序為之,並得提起行政訴訟,縱伊有違特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本機關辦理之陞遷,如認有違法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其中第8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保障內容。原告於91年2月28日止,依公務人員保險法第8條規定之保險俸給為39,305元繳費滿30年,依司法院釋字第483號解釋「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
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8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外勤消防人員因其業務性質特殊,故於服勤制度原則上每次係執勤24小時,惟其中逾8小時部分,即屬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之加班,至於其報酬給付制度,除給予基本薪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更一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輪值人員將產生溢領薪俸之不當得利,倘輪值時間之隔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或使用之前其他補休、休假填補),則該8小時即不予扣除(法定上班義務時間僅為首日8小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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