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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及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得聲請退休或命令退休,並領取月退休金,惟被告均不允准,為此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0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105年3月24日移撥被告樹林區公所民政課薦任第六職等里幹事,因原告於105年3月3日已滿65歲,原處分以原告前揭資遣後再任公務員之年資不足5年,不符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225號行政裁定預覽 ↗
職等支俸800俸點之聲請人為司法院一般行政職系簡任12職等支年功俸一級750俸點秘書,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第4條、第18條、第23條規定,原審歷次裁判卻引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經查,依原處分之內容可知,被告以原告係屆滿65歲免職,因任職年資未滿5年,非屬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有關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0010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事實一、事實概要:原告原任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下稱新工局)正工程司,其屆齡退休,經被告以92年11月6日部退3字第0922293524號函,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破字第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本件聲請人係44年4月出生,目前年僅52歲,離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年齡65歲(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規定參照),聲請人尚得工作近13年,依公務人員每年職等晉升,薪資原則上有增無減下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條),無論係屆齡退休或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而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皆得請領退休金。
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國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10月27日部退五字第11154973891號函復貴院略以,司女士於99年7月1日自高雄縣鳳山市衛生所(現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衛生所)離職,依其離職時適用之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5
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2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30,000元額度乘以10個月計算勞動能力減少之損害,共計300,000元一節,經查,原告於37年1月28日生,在事發當時年齡為59歲,曾任職公務人員,在事發當時已退休,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公務人員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應命令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條、第4條、第5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擬於復職後,再服公職屆滿65歲,直至被強制退休(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第1款)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相關規定請領退休金,被告拒絕原告復職,對於上述基本權利均受有侵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以上,年滿65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破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抗告人現任職台南縣消防局,其95年度之薪資所得為1,082,252元(原審卷第21頁),抗告人現年為52歲(民國44年4月11日生),距公務人員命令退休年齡65歲(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使退職政務人員得比照退休公務人員,以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被上訴人嗣以96年3月20日部退二字第0962747573號函(下稱被上訴人96年3月20日函)重申此旨;於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第5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人員強制退休年齡為65歲,應認反訴被告有能力給付反訴原告贍養費至其65歲止(另按反訴被告雖曾稱認諾願給付反訴原告贍養費終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退休條件而退休之後。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務人員年滿65歲者,應命令退休,故原告丙○○如於年滿65歲後而退休,在欠缺固定收入之情形下,應可視為不能維持生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聲請人係臺南縣消防局隊員(等階:警佐一階450),為44年4月11日生,雖已年滿51歲,有聲請人提出之臺南縣消防局95年8月份薪資表及戶籍謄本各1份存卷可參,離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證明其係認定原告已痊癒,對此並無疑義,方准予原告復職,復證明原告並不符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5條第2項之要件。㈢被告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俾其本息作為支付參加退撫基金人員所需退撫給與,其原繳付之基金費用本息已非屬個人之財產,此仍否如上訴人所述屬其損害,尚非無疑;另依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8條第5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預覽 ↗
0000000000號函暨同年同月24日部退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示內容,自不再計算退休給付,爰已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101年4月27日中市教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知原告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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