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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以下簡稱:該公證書),有違法不當之處如下:㈠該公證書有請求權人不適格之違法不當:該公證書載明異議人為請求人、潘慶瑞為法定代理人,但該公證書作成時潘慶瑞並非異議人之法定代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復經本院調查之結果,亦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甲○○確實知悉前揭公證書為失竊之物,從而,前揭公證書所載之內容因與事實相符,而被告甲○○亦不知該公證書為失竊之物,則其持該公證書委由他人向主管機關申辦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預覽 ↗
、急迫之情狀下簽立系爭公證書,且依卷內上開公證書之卷宗內容,亦查無有異議人係於急迫情狀下,簽立系爭公證書之佐證,衡酌上情,異議人前開異議理由亦不可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5份(下合稱系爭公證書)所編之卷宗,並請求相對人交付系爭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公證書),且因系爭公證書洽訂買賣之約束力,使池金標不得再行出售系爭房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1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所需之時間並調借系爭公證書正本以查明異議人提出之系爭公證書影本或109年4月8日公證書複印本與系爭公證書正本是否相符,若確實無誤,即可依法執行,並於閱畢後儘速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號公證書、114年5月12日所為之114年度嘉院民公憲字第522號公證書(下稱追加之公證書)不成立,備位聲明為確認系爭公證書、追加之公證書無效(見本院卷第37至38頁)。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所有,且以系爭公證書提起刑事侵占告訴在案,致生法律上請求確認系爭公證書無效之利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預覽 ↗
系爭公證書載明系爭租約為公證書之一部,而系爭租約第8條第6款已約定「本契約雙方同意辦理公證並同意公證書載明出租人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時,應返還之全部擔保金(押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30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再者,公證法第81條規定:公證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公證書之字號。公證之本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2523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債權人上開請求之部分,核與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及上開系爭公證書所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之本旨不符,揆諸前揭說明,自不在系爭公證書執行力範圍內,尚不得逕依系爭公證書予以強制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60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縱認全日公司與被告間委任關係仍存在,原告無交付系爭公證書之義務,尋找買家亦無查看正本之需求,原告本於系爭公證書所有權人地位,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公證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係規定「作成之公證書載明逕明強制執行者,得依該公證書執行」,非必須要在公證之法律行為之文書上載明逕受強執行,始得依公證書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91號民事裁定預覽 ↗
附件,視為公證書之一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為系爭公證書執行名義之繼受人,而為系爭公證書執行效力所及。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4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執原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武晉萱事務所114年度北院民公武字第000310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為執行名義對伊聲請強制執行,系爭公證書應記載公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8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債權人遺失公證書正本,欲聲請強制執行,自應依公證法第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發給公證書繕本、影本或節本。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5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伊不曾簽立系爭公證書及該公證書內所附之房屋借貸契約書(下稱系爭借貸契約),系爭公證書及系爭借貸契約上伊之簽名均係遭人偽造。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聲字第11號智財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原證5公證書第2至3頁、公證書之附件3第5至10頁、附件4、附件5及影片檔光碟、公證人事務所函覆之彩色版公證書,包含有公證人與第三人之對話紀錄,為刑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作成系爭公證書之民間公證人詹孟龍已到庭證述系爭公證書及系爭房屋借貸契約書均屬真正,且嗣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系爭公證書及系爭房屋借貸契約書上借用人「劉宇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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