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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且本件其應有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適用;被告己○○部分,則否認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辯稱其與其他共同被告無具有殺人之犯意聯絡,並主張本件其應有共同正犯脫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審原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依上,足見本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之罪部分,7名被告之答辯方向並非完全相同,本件案情繁雜程度已可見一斑,且其中前開更涉及就死亡結果故意與過失、共同正犯之認定、共同正犯脫離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06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上開租賃債權讓與之行為,惟渠與「邵哥」共同建立對房屋之「事實上」持有關係既未中斷,難謂渠已切斷對於共同正犯「邵哥」持有扣案毒品之物理上之助力,自難據此認被告應適用共同正犯脫離之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4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被告既有持續參與該詐騙集團詐欺行為之犯意,且亦未有予其他共犯實行之障礙或勸導正犯全體中止之中止行為,自難認其有中止犯罪之適用,自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被告所辯已脫離詐騙集團,欲以「共同正犯脫離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死亡之結果與洪智誠、洪翊紘實際下手之群體鬥毆傷害行為具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共同傷害致死罪責,並敘明洪智誠所稱期間曾離開貨櫃屋,或至透天厝內喝茶休息,何以與共同正犯脫離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789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戴偉峻110年7月13日刑事上訴理由狀固記載戴偉峻最早離開桃園市桃園區同德三街處所,論罪科刑上是否類推適用共同正犯脫離之辯解;惟原判決本於證據調查之結果,既已載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緝字第38號刑事判決預覽 ↗
與同案被告王彥程一同包夾告訴人甲○○,於告訴人甲○○試圖反抗時更有攻擊告訴人甲○○以控制場面之行為,被告乙○○顯對本案犯行應屬知情,其非但未有制止、報警等共同正犯脫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鄭世雄與共同被告王都、嚴成凡、徐亦璽、伍靜芬間,就趨向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為業務活動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其行為之結果並隨公司之營運而持續發生,自無共同正犯脫離理論之適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辛○○未符合共同正犯脫離要件:1.按共同正犯行為如已進展至著手實施犯行階段,脫離者為解除共同正犯關係,不僅須停止自己之行為,向未脫離者表明脫離意思,使其明瞭認知外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18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辯稱:我已經跟被告丁○○有2年多沒聯絡等語,然承上所述,被告丁○○之犯行已達既遂階段,而被告己○○與被告丁○○間,為共同正犯關係,自應負全部責任,當無所謂共同正犯脫離與否之問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共同正犯脫離者,僅就脫離前行為負責:⒈按所謂共犯關係之脫離,乃共犯開始後,共犯中一部分之人,自共犯關係離去之謂,而承認共犯關係脫離之概念,乃在使該脫離者僅負脫離前共犯之責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王逸丞之辯護人另主張:被害人屠建航主要致命傷應為被告沈峻詰所砍擊,應由被告沈峻詰負殺人既遂之責,且被告王逸丞有獨自努力將被害人屠建航送往醫院救治之行為,應酌量有無「共同正犯脫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己○○既未向其他參與犯罪之共同正犯表明脫離之意思,又未排除其先前參與行為所衍生之危險性,或積極阻止後續犯罪行為或結果之發生,參諸前揭說明,亦與共同正犯脫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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