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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六三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被上訴人抗辯,該共同著作選定伴唱帶製作公司為代表人,行使伴唱帶之共同著作財產權,包括授權KTV業者利用該共同著作,即非可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審智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逕自利用、展出或公開發表共同著作之行為,及提出已售出共同著作之完整銷售資訊(包含成交價格、交易時間、方式、對象、收益流向),並給付其未經同意出售共同著作後原告應分配之金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智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係指對共同著作著作權所享有權利之比例而言,並非指共同著作之某特定部分,並不發生共同著作之特定部分為某一共同著作權人之「應有部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1號智財判決預覽 ↗
為著作權人,不以指導老師為共同著作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8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及該條項嗣於87年1月21日移列於現行法第40條之1第1項,並將「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之用語修正為「共有」之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31條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所謂「著作人」係指創作著作之人,又所謂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八條之規定,須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始足當之,故本件是否共同著作?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20號智財判決預覽 ↗
次按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號民事判決預覽 ↗
財產權人劉聖雯之授權證明書,無此人之授權證明書)③陳樂融:更新附表甲編號41「痴情無伴」(卷內僅有共同著作財產權人吳嘉祥之授權證明書,無此人之授權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著訴字第57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為系爭著作之共同著作人,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二五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按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非經其他共同著作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㈡、按著作權法第八條所稱之「共同著作」,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而言。申言之,該項「共同著作」之成立要件有三,即一、須二人以上共同創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8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無從自共同著作財產權中分離,自屬行使共同著作財產權之專屬授權無訛。
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更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語文著作;而細繹原告與訴外人王正賢與李永明之共同著作中,屬原告之應有部分,被告竟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將其重製於其與訴外人王正賢與李永明之共同著作中,其中文字部分重製達到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觀諸其立法意旨,係以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因非屬財產權,而無由依民法第八百三十一條而準用民法共有之規定,且共同著作之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原係個別享有,因共同著作係由多數人共同創作,各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又與著作存有連繫關係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上字第15號智財判決預覽 ↗
(三)被上訴人利用系爭寫真檔案送印寫真書並未侵害上訴人之重製權:⒈按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7號智財判決預覽 ↗
」等內容(原審卷第126頁至第128頁),堪認安樂公司與萬誘引力甲公司係本案電影之共同著作財產權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九五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被告公司究竟有無自行重製或授權第三人公開展示、播送已完成產品權利﹖雖共同著作須經共同著作人全體同意始得行使,惟所謂「同意」包括明示或默示方式,果共同著作人對他共同著作人自行重製銷售未予反對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六、本院判斷理由:㈠本件上訴人主張其與林志昇於96年間共同創作系爭美術著作,為系爭美術著作之共同著作權人,主要係以系爭書籍上均將伊與林志昇列為共同著作人,而系爭書籍上均附有系爭美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6年度民著訴字第61號智財判決預覽 ↗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不明時,推定為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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