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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26 則
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31111c
發文 113.11.11
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所詢貴單位與委託廠商所共同完成之期刊,如符合上述規定,即構成本法所稱之「共同著作」,合先說明。
電子郵件1130816
發文 113.08.16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又依本第40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惟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電子郵件1130723b
發文 113.07.23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條文所稱之「行使」,限於積極實現權利內容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不包含消極的保全權利…
電子郵件1110530
發文 111.05.30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所稱之共同著作,因此若一首歌是由6位作曲者共同創作,原則上,該6位作曲者即為共同著作人。又依本法第40條之1第1項、第19條第1項規定,共有著作之著作權(…
電子郵件1110414
發文 111.04.14
一、所謂共同著作,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影片一般係由導演、腳本、製片、攝影師、音效師、剪輯師等共同創作,原則上,前開導演等人為共同著作人。又依同法第40條之1第1項、…
電子郵件1100326
發文 110.03.26
有關您來信所詢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共同著作」之相關解釋,說明如下:
電子郵件1100105c
發文 110.01.05
您好!來信所述A、B、C(均為我國人)完成之共同著作,遭A分別於中國上海、香港擅自利用,應如何為法律救濟一事,說明如下:
電子郵件1091120b
發文 109.11.20
您好!您來信所詢造型師利用攝影師所拍攝之照片(下稱系爭照片)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系爭照片是否屬共同著作?等節,說明如下:
電子郵件1060829
發文 106.08.29
一、所詢在網路上販售補習班講義原件,是否不該當著作權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條規定一節,由於您的行為主要涉及著作「散布」之利用行為,而著作權法第19條係共同著作著作人格權之相關規定,因此兩者較無關聯;又著作權法並無第19條之1之規定,先予說…
電子郵件1060628b
發文 106.07.03
一、所詢問題一將已發表文章作為學位論文發表,如該文章係由二人以上共同完成,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在性質上為多數人共同創作之「共同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條),實際參與創作者對該文章共同享有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就該著作…
電子郵件1040121b
發文 104.01.21
一、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另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因此須實際共同從事書籍內容之撰寫,且…
電子郵件1021111c
發文 102.11.11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一、有關您詢問編曲人和作曲人是否為共同著作人一事,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若作曲人所完成的初步旋律係獨立且完整之音樂著作者,則該編曲人就…
電子郵件1011204c
發文 101.12.04
有關 貴公司於12月1日及12月2日兩封電子郵件所詢問的問題,答覆如下:一、詞、曲均為獨立之音樂著作而分別受著作權法之保護,所以詞、曲並非「不能分離利用」,與是否為共同著作無涉。因此, 貴公司如係出版演奏曲譜而利用到他人之「曲」,僅需就該「…
電子郵件1010426
發文 101.04.26
有關 您所詢問的問題,本局答復如下:一、著作權法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的著作,其各人的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實際參與創作者皆為著作人且對該著作共同享有著作財產權。因此,您來函所提及的企劃書若符合上述規定,則所有參與創作的同學們…
電子郵件1001111b
發文 100.11.11
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次按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所詢歌曲中之曲譜、歌詞並非「不能分離利用」,故非屬本法…
電子郵件1000909
發文 100.09.09
一、 將原著作改作之創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6條之規定,為衍生著作。又本法第16條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於著作原件、重製物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亦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惟所詢共同著作之著作人與他人改作該共同著作
電子郵件971204b
發文 97.12.04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所詢共同合作的畢業專題如係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且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者,即為「共同著作」。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
智著字第09600017780號
發文 96.03.05
主旨:承詢「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之『同意』是否包括事前允許與事後承認?」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台端96年2月14日益智財詢字第96021402號請求書。 二、著作權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
電子郵件950503
發文 95.05.03
一、按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其寫作過程中如全係由學生個人所完成者,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學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至於指導教授縱屬提供相關意見或為其他觀念上之指導行為,惟並無共同創作行為,不得為該論文共同著作
電以郵件941021
發文 94.10.21
一、來函所稱「共同完成之插圖」,是否屬共同著作,應視該著作是否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之規定,是共同著作成立之要件,除須2人以上共同創作外,其各人創作部分,亦不能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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