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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背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再授權禁止原則,並侵害原告憲法上保障之工作權及平等權云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再授權禁止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並非相同,核無違背所謂再授權禁止原則,上訴人執此指摘即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1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僅以形式上有上位法律之授權而審認下位規範合於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再授權禁止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08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逾越土地法之授權範圍,不當限制人民時效取得地上權,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另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下稱地上權登記審查要點)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8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此可見,系爭公告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平等原則、再授權禁止原則等,自得於該案一併主張,尚不致於影響原告之訴訟權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1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況原處分引用之法規違反法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再授權禁止原則:⑴原處分僅表明法令依據,並未具體就原告申請案「鄰近行水區」之事實,以及有關否准之理由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348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下稱系爭規定),逾越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5第1項但書之法律授權目的、內容及範圍,且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實質侵害上開法律規定之立法權,侵害人民財產權、工作權、營業自由等基本權甚鉅;此外,系爭規定亦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與法安定性原則之明確性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2.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按再授權禁止原則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者,被授權之行政機關不得於法規命令再度授權其他行政機關另行發布行政命令而訂定更細節之規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監簡字第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統一裁量基準係法務部○○○○000○○○行刑法修正公布後,為實踐累進處遇制度及教化、性行考核等事務規劃之法治要求所訂定,自無原告所稱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授權禁止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4年度巡交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係透過系爭作業規定第3點第2項規定,而系爭作業係依據高速公路管制規則第19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然該高速公路管制規則並未授權訂定該規定,且管制規則本身即為授權命令,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370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審計準則公報第20號第10條及第12條、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第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再授權禁止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007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本件上訴雖以原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略以上訴人指摘原處分及其所依據之法規,係違反法律保留、再授權禁止原則等主張,而原判決未予實質審酌,有不備理由之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四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以低密度之規範為已足,苟其對大學學生之基本權利義務已為最低條件之規範,而將其具體事項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或再授權由大學於學則定之,即不得認係違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原則或再授權禁止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回饋金繳交辦法既未經合法授權,則其再授權各地方主管機關訂定回饋金乘積比率,即有違再授權禁止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0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就原告所提相關規定與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適法性疑義,以及應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乙節:1、有關原告認為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院為之,始能認係屬分層授權而無違再授權禁止原則,否則修正後加給表有違再授權禁止原則,應屬顯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部頒資審辦法第40條第2項及校教師資審辦法第21條第3款規定,是否違反法治國再授權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5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原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之再授權禁止原則,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條授權內容,認定系爭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之作成及加給表(五)不以所掌業務之種類、性質、服務地區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意旨主張該表係出於加給給與辦法第13條規定再授權由行政院訂定規範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付數額及其他事項,顯有違再授權禁止原則而無效,顯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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