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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九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於質權人實行質權拍賣質物前,並無法律規定應通知出質人,為免出質人未能事先掌握持有股票之變動情形而無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影響資訊公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乃規定於設質之初,出質人即應申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在出質人無過失下,現行規定仍採取科出質人罰則之方法,是否有助於防止出質人利用內部消息炒作股票目的之達成,以符合比例原則,頗值得商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於質權人實行質權拍賣質物前,並無法律規定應通知出質人,為免出質人未能事先掌握持有股票之變動情形而無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影響資訊公開,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乃規定於設質之初,出質人即應申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判決預覽 ↗
雖第三債務人對質權人為清償應徵得出質人之同意,惟於設質時,非不得由出質人出具同意書,或設質時即由出質人向第三債務人表明屆時同意逕向質權人清償之意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6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票質押之出質人。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抗更㈠字第一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記載乃立約文字未盡嚴謹所致,對於立約出質當事人即於出質人欄簽名者無所影響,抗告人徒以前後記載不符爭執其非出質人,顯無理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方式處分質物,無需通知出質人、亦無須出質人之同意,就能逕行處分設質股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方式處分質物,無需通知出質人、亦無須出質人之同意,就能逕行處分設質股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方式處分質物,無需通知出質人、亦無須出質人之同意,就能逕行處分設質股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出賣股票者即為提供股票質押之出質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緝字第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而所謂「免留車」之典當,形式上出質人雖仍須提供動產作為擔保,然當鋪既然容許出質人繼續使用該動產,而無須占有質物,形同以出質人自身之信用作為擔保,則質權人自應以出質人之信
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五號刑事判決預覽 ↗
對於汽車收當後再予借出之行為,則屬面臨現行社會,出質人尚須使用該車輛營生代步,而基於渠等之強烈需求所產生之特殊「混合契約」,亦即當舖業者與出質人於典當行為完成後,雙方復約定由出質人借出車輛使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抗字第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質權以記名股票為標的物者,出質人除需將背書之股票交付於質權人外,並須出質人係本於設質之合意而為背書始足生設質之效力。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需通知出質人、亦無須出質人之同意,就能逕行處分設質股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無從代位其債務人即出質人陳俊雄、大彰化砂石公司行使權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無需通知出質人、亦無須出質人之同意,就能逕行處分設質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依原告提出之「股票質權設定、撤銷聲請書」所示,其就股票所生孳息之收取權,分別得約定為「質權人具領」、「出質人具領」或「出質人具領但需由質權人出具同意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64號民事判決預覽 ↗
舉凡由出質人(背書人)在證券之背書記載質權人(被背書人)之姓名,並由出質人簽名(即票據法第31條第2項之記名背書),或不記載質權人之姓名,而僅由出質人在證券背書簽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2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債務,故出賣股票者即為提供股票質押之出質人,出質人不得因其股票設質,而豁免其對該股票持有之一切責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9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質權銀行會立即通知出質人補足擔保品,然需考量出質人以股票設質,是否尚有其他能力補足擔保品,此關乎出質人財力,調度資金之能力,與證交法第二十二條之二有何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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