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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7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乃於91年1月8日以台稅二發第0910450368號函釋說明上開函釋屬過渡時期,自屬依法有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上訴人不僅為保險公司且為股票公開上市公司,故其不僅應適用保險司64年度函釋,與此函釋不相衝突,且具有補充效力而針對上市、上櫃公司所為之證期會89年度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167號行政裁定預覽 ↗
年函釋)及85年12日31日台財稅第851930167號函釋(下稱85年函釋)對於娛樂稅課徵之依據;因原判決係以上揭財政部78年函釋、74年函釋及85年函釋為裁判基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6日函釋及財政部81年5月12日函釋分別釋示在案。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4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件厥應審究者,係原告依保險司64年函釋規定不得分配之盈餘,有無前揭財政部92年函釋之適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626號行政裁定預覽 ↗
94年5月23日臺財稅第00000000000號函釋(下稱財政部68年及94年函釋)所定「約定不得重製」及「僅供一定期限放映之用」之免徵所得稅要件,應得援引上開函釋而免徵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0028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財政部67年台財稅第38005號函釋(下稱財政部67年函釋)及84年6月15日台財稅第841627652號函釋(下稱財政部84年函釋)係指新公司概括承受被合併公司之權利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8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㈤財政部69年函釋及81年函釋於上訴人行為時仍列示於83年版所得稅法令彙編中,上訴人乃依其字面之含義行事,在財政部未對外明示該2函釋已失效且財政部未曾聲明前揭2函釋僅於特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㈦又就算如被告認為二份函釋有所牴觸,為何被告執意參採對於人民(原告)不利之函釋,而忽略對人民有利之函釋;讓人民認為同樣是政府的函釋(均未撤銷之有效函釋),政府只是為了從人民的口袋拿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自有財政部77年函釋之適用;被告依財政部67年函釋辦理,不符「後法優於前法」之基本原則,且87年版彙編仍將財政部77年函釋編入,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自有該函釋之適用云云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27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年度函釋)及85年5月3日商85206475號函釋(下稱經濟部85年度函釋)各該二函釋分別核釋謂:「按建設公司如係以經營委託營造商興建國民住宅及商業大樓出租出售為主要業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40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雖原告主張其係信賴財政部69年函釋,並無故意或過失等語,然原告既能認識該函釋意旨,即亦能認識財政部75年函釋、84年函釋之意旨,其僅選擇信賴有利於己之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8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83年函釋及85年函釋自得予以援用。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70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財政部92年函釋並無溯及既往適用之規定,本件係88年未分配盈餘申報計算案件,當不得適用該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014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原處分機關援引財政部67年6月30日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為否准之理由,亦曲解該函釋意旨,按上訴人從未主張合併適用,況弟之房地復未拍賣移轉,豈得合併申請之理,原處分據此函釋為否准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上訴人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主張意旨略以:㈠被上訴人為原處分時,既僅有系爭函釋而無98年函釋存在,自應遵循系爭函釋辦理,不能以有多件與系爭函釋不同見解之核定案件,即將錯就錯不適用當時合法有效之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4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雖援引工程會92年函釋為依據,而工程會92年函釋,縱未經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並不影響其已經援引89年1月19日函釋之效力等情,敘述甚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被上訴人援用財政部83年函釋及財政部85年函釋作為計算本件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並無不合。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3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經財政部87年9月3日函釋及89年7月26日函釋在案,自應適用後函釋,上訴人不得再主張適用財政部70年11月17日函釋及財政部80年8月6日函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13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準此,財政部於96年6月29日發布96年函釋,明定該類案件之營業稅稅率為零,並自該函釋發布日起,廢止財政部75年函釋及93年函釋,係基於因應貿易型態之變化而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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