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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本件所須審酌者,係被告所為勒令歇業之行政處分究係合法與否,苟被告所為之勒令歇業處分確係違法,則原告自有營業可能或縱使繼續營業亦無違法之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商業經營違反商業登記法以外之法律或法規命令而受勒令歇業處分者,如有不服,應對勒令歇業處分依該等法律或法規命令所定之救濟程序尋求救濟,若未提起救濟或提起後經駁回者,勒令歇業處分即屬確定
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秩字第1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為,或從事該條文所定違法行為且情節重大等情事,非處以勒令歇業,不足以避免其死灰復燃,而有處以勒令歇業之必要而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應以法律規定之意旨,再審原告自不得援用未獲法律授權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對再審被告裁處「勒令歇業」處分,因此,原「勒令歇業」處分顯已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法律保留原則」,自應予以撤銷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013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就勒令歇業處分,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機關撤銷原勒令歇業處分,命被告於文到2個月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停字第四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查聲請人因違反少年福利法事件,遭相對人勒令歇業,聲請人以其係向銀行貸得之資金購買上開遊藝場之房屋暨裝潢,相對人勒令歇業,致聲請人無何營收以清償上開貸款債務,瀕臨破產,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⒉原處分勒令歇業,是否違反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據上開條文,應受撤銷登記之對象應為「受勒令歇業之商業」,本件受勒令歇業之商號為「優兔遊藝場」,並非受移轉繼受之原告「寶鑽遊藝場」,故原處分如因優兔遊藝場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勒令歇業之情事
鳳山簡易庭107年度鳳秩字第7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8條之1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前開規定,「應」勒令歇業部分,被告依法即應勒令歇業,又「罰鍰」與「勒令歇業」二者處罰之性質與種類不同,被告基於特定秩序之建立與維護,裁處原告勒令歇業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八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據上開條文,應受撤銷登記之對象應為「受勒令歇業之商業」,本件受勒令歇業之商號為「統領遊藝場」,並非受移轉繼受之原告「東陽遊藝場」,故原處分如因統領遊藝場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勒令歇業之情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秩字第8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前項第1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則地方法院簡易庭僅應就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6條第2項應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之非行有管轄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交訴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否予以勒令歇業?
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2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是可知欲處第18條之1第1項之勒令歇業,須行為主體於105年5月28日後所犯之罪行至明,若於105年5月27日(含此日)前之行為,不得以之作為處罰之依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勒令歇業處分,依目前行政機關執行實務上,係以撤銷營利事業登記為執行方法,依鈞院上開裁定以觀,撤銷營利事業登記之處分,必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始有「暫緩發生之必要」,是故勒令歇業之處分若不停止執行有使受處分人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九八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勒令歇業處分,依目前行政機關執行實務上,係以撤銷營利事業登記為執行方法,依鈞院上開裁定以觀,撤銷營利事業登記之處分,必有難以回復之損害,始有「暫緩發生之必要」,是故勒令歇業之處分若不停止執行有使受處分人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2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這是上訴人提起行政訴訟之主要依據,而原審未能詳究,僅就勒令歇業部分認無礙比例原則,應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情形。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抗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五、綜上所述,甲○○○○○○○既已歇業,即無從再裁處勒令歇業,抗告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秩字第99號刑事判決預覽 ↗
108733738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主文被移送人甲○○○○之原負責人林正容,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處被移送人甲○○○○勒令歇業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東秩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件,及警察機關經訊問後認應選處拘留、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案件,始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裁處,餘均由警察機關自行裁處即可,亦即須經由地方法院裁定之處罰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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