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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命中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補充規定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補充規定,請查照。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66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有關水污染防治法第 66 條後段「勒令歇業,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為之」規定疑義。
關於函詢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建築法第91條裁處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是否為商業登記法第7條勒令歇業處分乙案
一、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九條(舊法第十九條)規定,除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以罰鍰外,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五十四條(舊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不通知限期改善,逕命受處分人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撤銷其操作許可證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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