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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告黃媛鈺徐麗香吳雅雯李佳憓蔡良郁黃純真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見原審勞訴字第1卷第37頁)、醫院清點交接協議書(見原審勞訴字第1卷第54頁)、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見原審勞訴字第1卷第55至60頁)、勞保局函(見原審勞訴字第1卷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上開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國庫繳款書、本院95年度勞訴字第96號、95年度勞訴字第99號、95年度勞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各乙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等語(見本院112勞訴卷第43、47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以,鈞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之法官與書記官,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34條,第39條規定,聲請鈞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等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民事判決預覽 ↗
91年度勞訴字第57號所為裁判失其效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5號民事判決預覽 ↗
72頁本院勞訴字卷二第91頁2第13頁第11行勞訴字卷二第75至77頁勞訴字卷二第95至97頁3第13頁第23行本院勞訴字卷二第81至82本院勞訴字卷二第101至1024第2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下稱勞訴23號)、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下稱勞訴24號)之原告部分相同,且被告亦相同,而兩案基礎事實均相牽連(詳後述),爰依上開規定合併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3號(下稱勞訴23號)、110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下稱勞訴24號)之原告部分相同,且被告亦相同,而兩案基礎事實均相牽連(詳後述),爰依上開規定合併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七)原告曾於107年6月13日以本院勞訴字卷二第37頁之電子郵件將如本院勞訴字卷二第39至42頁之資料傳送予朱其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就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42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固據其陳明從未接獲本院93年度勞訴字第42號之民事判決書,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對該判決提起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84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開各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勞訴卷第253-254頁),且有人事資料卡、工資清冊在卷可查(見勞訴卷第197-203頁),可先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⑶原告主張兩造約定薪資不含加班費或工作獎金(見勞訴卷七第47至49頁),被告雖先稱兩造約定薪資不含加班費(見勞訴卷七第27頁筆錄第28至29行),惟亦稱薪資表所載「加班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2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退步言,縱令聲請人於原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4事件主張相對人於96年12月10日之解雇行為不合法乙節可採,惟聲請人於原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事件既主張其於97年10月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41號民事裁定預覽 ↗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允股法官為鈞院112年度重勞訴更一字第1號之法官,亦曾參與前審即鈞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案件裁判,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款規定應迴避事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7號民事裁定預覽 ↗
退步言,縱令聲請人於原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54號事件主張相對人於96年12月10日之解雇行為不合法乙節可採,惟聲請人於原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00號事件既主張其於97年10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在案,聲請人以上開100年度勞訴字第114號有溢繳裁判費情形,聲請返還裁判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復於111年7月間就同一原因事實依民法第184第2項規定向伊請求損害賠償,由本院以111年度勞訴字第30號審理在案(下稱111勞訴30號案),然於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該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預覽 ↗
128號卷(下稱109勞訴卷)第39頁至第47頁所示等語(見109勞訴卷第7頁至第9頁、第105頁;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69號卷,下稱高院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帳單1份(本院勞訴卷3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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