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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2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原告於系爭工地設置之上開設施,既已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原告即無故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禁止規定之行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5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縱空污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惡臭可由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然同條亦有儀器檢查之規定,空污法第20條亦規定排放標準,即不能以違反空污法第31條,疑有惡臭情形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簡字第002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即應受罰。是被告以原告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裁處5千元罰鍰,依法自無不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上訴人於系爭工地設置之上開設施,既已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上訴人即無故意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禁止規定之行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有該電話陳情案件處理管制單影本附卷可參,原告對該臭味亦自承為一般俗稱之瓦斯味,被告於稽查紀錄繪製臭味發生源之相關位置及臭味造成原因,判定本件惡臭污染行為,即無不合,又本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1050024409號固定污染源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試車計畫核定,有該處分在卷可考(同卷第199至201頁),核與本件訴訟抗告人求為撤銷之原處分即相對人認定抗告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若可由目視明確判定污染源之位置,自無需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加以採證之必要,而本件原告從事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且往上及旁邊飄散,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始以其違反行為時空污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依行為時空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如係非經排放管道排放者,則不問其有無逾法定排放標準,即得以其違反行為時空污法第31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8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本案係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設備管線斷裂,氣體外洩發生氣爆引發火災,某地方環保機關即以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遽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規定裁處原告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原告因在防制區內貯放揮發性物質(油氣),致產生氣味,經稽查人員以嗅覺判定氣味屬於惡臭者,即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然該道路上之塵土,既係原告從事粉粒狀物堆置、運送工程材料所造成,原告復未以適當防制措施,避免塵土飛揚,是即令該車非原告所有,原告仍有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管理辦法之規範對象為業主,主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行為罰之管制對象為行為人,即為承包商,主要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33條固規定香味可由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然同條亦有儀器檢查之規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亦規定排放標準,即不能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上各情以觀,被告就原告有從事燃燒之行為,尚無法證明,其遽以原告係上開造紙廢殘渣之堆置者,且曾為系爭土地之承租人,即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違反者,即應受處罰。分別為空污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及第60條第1項所明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再字第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案再審原告利用系爭管道傾倒廢棄物至地面時引起塵土飛揚違反空污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適用空污法第77條之「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故障致違反本法規定」,而再審原告雖於事後停止操作並派工修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從而,被告即原處分機關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同法第60條第1項、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及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等規定,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及環境講習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塔大量排放黑煙,已嚴重影響當地環境空氣品質等情,有被上訴人公害案件稽查紀錄工作單及現場照片在卷可查,且前一年度內另有2次即102年11月1日、11月11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從而,被告未斟酌上開有利於原告之經濟部工業局105年5月份工作月報資料,即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規定且「情節重大」,遽然裁處法定最高額100萬元罰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即非屬緊急情況下的排放。故上訴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且上訴人已有2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被上訴人依同法第60條、第75條及裁罰準則第3條規定裁處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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