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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憲裁字第1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理由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前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08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原因案件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下稱前案)後,又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原因案件判決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1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110年度台再字第12號民事判決(下稱本案原因案件判決,即前案原因案件判決之再審判決),為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惟此聲請卻遭認定為前案之補充聲請書,經聲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937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利義務;至得盛公司所以對原因案件被告產生違約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因原因案件被告於另案(原因案件被告於103年間曾以得盛公司為工程違約金之債務人,向臺灣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937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得盛公司與原因案件被告簽訂工程合約後,僅將得盛公司依工程合約得向原因案件被告請領之款項(包括履約保證金等)讓與第三人,該受讓債權之第三人並未概括承受該工程合約所生之權利義務;至得盛公司所以對原因案件被告產生違約金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312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惟觀受刑人之撤緩原因案件係於緩刑案件前1日所為,犯罪類型、情節亦完全相同,是撤緩原因案件與緩刑案件無犯罪時期或犯情上之明顯區隔,尚無從逕以撤緩原因案件推認受刑人具詐欺類型犯罪之傾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⑶原因案件犯罪時間距離前次違反刑法第l85條之3第1項之罪之犯罪時間已逾3年。⑷有事實足認被告已因原因案件開始接受酒癮戒癮治療。
憲法法庭年審裁字第 154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是系爭規定本非聲請人就原因案件,作成被告有罪與否之終局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亦難謂於原因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6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旨在說明凡經司法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其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1856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第185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2項),原因案件之前訴訟程序再開及續行(即恢復原訴訟程序),並依上開解釋,如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依其諭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撤緩字第462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公分等傷害乙節,有撤緩原因案件之判決在卷可憑,足見受刑人所為之撤緩原因案件犯罪手段、情節及所生之危害程度均非輕微,具較高之反社會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刑事判決預覽 ↗
訴期間,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8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因而經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撤緩字第46號撤銷沒收原因案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沒收原因案件之緩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72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亦均為該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應由檢察官將原因案件以外之施用毒品行為,併入原因案件之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執行,並無針對原因案件以外之施用毒品行為,再次聲請法院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63號行政裁定預覽 ↗
旨在說明凡經司法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其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循求個案救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憲法法庭年憲裁字第 34 號undefined判決預覽 ↗
然聲請人對其相關部分之原因案件,依系爭解釋一聲請再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48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卻疏未考量聲請人及徐自強於原因案件中係合併審理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抗字第33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檢察官經斟酌:受刑人就受刑原因案件之犯罪時間,係自104年5月30日起至107年5月10日間,受刑原因案件之告訴人皆為江文峯。
憲法法庭undefined判決預覽 ↗
三、經查:(一)聲請人固主張系爭規定一至四為其審理原因案件所須適用之法律,且對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惟聲請書中僅敘及原因案件原告所受調職令之內容(即聲請人所稱「原處分」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院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對被告據以聲請上開解釋之原因案件所提起之非常上訴,應認其屬『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4款規定諭知免訴之判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大字第13號刑事判決預覽 ↗
倘認被宣告違憲刑事實體法之失效,應回溯至個案聲請人原因案件之行為時,甚至推溯至法律制定公布時自始無效,而以「行為不罰」為由,以使個案聲請人不受刑罰,則此不僅與91年12月27日公布而於個案聲請人原因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997號刑事裁定預覽 ↗
14ProMax手機1支,現因聲請發還原因案件已判決確定,上開手機未經諭知沒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發還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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