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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虎簡字第11號刑事判決預覽 ↗
之林忠鍇即義信農產行(下稱義信農產行,其工廠廠址為雲林縣○○鎮○○里○○000○00號)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該行係從事豆皮生產作業,並於民國112年1月18日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預覽 ↗
是系爭土地應僅供農業使用始屬合法,惟相對人卻將系爭土地出租與玉禮公司,其租賃目的除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外,玉禮公司近年亦有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通行之區域及路徑未設置或採行任何防制措施,如舖設粒料(級配)(缺失記點:10點);㈢場區出入口自動洗車設備未每日填寫用水(電)紀錄(缺失記點:4點),缺失記點數合計18點,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系爭土地應僅供農業使用始屬合法,惟原告為工業公司,非屬得承租農地使用之人,系爭租約租賃目的除違反農業發展條例之限制外,原告近年亦有多次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判定其有未能有效收集空氣污染物及維持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正常運作之情形,而適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及第56條第1項規定,並參據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8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操作、監測、記錄、監測紀錄資料保存年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下稱「裁罰準則」)第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0024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倍以上,有柴油車油品稽查採樣紀錄表(見訴願卷第13頁)、現場採證照片影本3張(見訴願卷第11、第12頁)及樣品檢測報告(見訴願卷第14-18頁)在卷可憑,足見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染防制法授權訂立之上開裁罰準則,係基於其職權,為下級機關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之次要事項,考量上開行政罰法第18條規定及違規行為之態樣及情節之輕重而為,核未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母法授權之意旨,且屬前開行政罰法第18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原告所屬工廠排放毒性污染物戴奧辛濃度平均值為1.01ng-TEQ/Nm3,超過排放標準(排放限值:0.5ng-TEQ/Nm3)200%以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爰依據行政罰法第18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有明顯色差及塵土堆積(缺失記點4點),且裝卸作業區灑水設施範圍內並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等缺失,總計缺失計點數達18點,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4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規定。另原告於98年11月18日上午9時21分發生事故,卻遲至11時12分始通報被告環保局,此為另一事;同時由於符合以下情形:因洩漏、化學反應或其他突發事故而污染運作場所周界外之環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點)、供運輸車輛通行的路徑及區域有明顯色差及塵土堆積(缺失記點4點),且裝卸作業區灑水設施範圍內未保持濕潤(缺失記點4點)等缺失,總計缺失計點18點,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被告空氣與噪音稽查紀錄表補充敘明欄記載之違反事項,應為施工造成的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非為營建業主違反「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7、8、10條之規定」(原告於97年2月1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遑論被告第1次103年9月18日稽查後,對原告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等規定所為處分者,其採樣地點與本次不同,訴願機關誤為同一採樣地點,未予調查,自屬違誤。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本件裁罰最高額100萬元,並無違誤:1、應適用的法令:(附錄)⑴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⑵行政罰法第18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五、綜上所述,原告所屬會結一場及二場早於98年4月間完成堆置生鐵砂石體積達3千立方公尺之情狀,且嗣後因未進料而不再有新的堆置事實,詎被告於101年4月18日對會結一場以其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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