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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⑸、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移動污染源使用人或所有人未依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六條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因原告逾上開期限未進行檢驗,被告乃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6條第1項、第79條及移動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08年11月27日新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9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環保署為協助下級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定之按日連續處罰所訂定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8條亦明定:「本法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及停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5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物料情形,故該物料堆置仍應依規定覆蓋防塵布;又系爭工地為第一級營建工地,其工地內至主要道路之車行路徑,嚴重泥濘,未採行防制設施,即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9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被上訴人於94年12月5日重行開立本件處分書,仍認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裁處上訴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號固定污染源水泥製品製造程序(M01)操作許可證試車計畫核定,有該處分在卷可考(同卷第199至201頁),核與本件訴訟抗告人求為撤銷之原處分即相對人認定抗告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105年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57號刑事判決預覽 ↗
即於民國94年5月2日前之某日起逕行操作,而於94年5月2日下午3時許,為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稽查課派員前往該公司稽查,認行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而於94年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簡字第5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月4日派員查獲,遂依同法第63條後段,環境教育法第23條,及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等規定,於112年8月24日以原處分,處原告罰鍰39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7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故環保署為協助下級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法所規定之按日連續處罰所訂定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8條亦明定:「本法按日連續處罰之執行不扣除例假日、停工及停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簡字第0009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被告以原告舖設之鋼板並非屬有效抑制粉塵之防制設施,違反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自屬有據。原告關於此部分所訴各節,均非可取。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5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從以前至今,宜蘭縣政府環保局不只一次派員來場稽查,原告從未拒絕其進入,此次縱依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條或第8條之規定,其最低罰款為2萬元,本次罰款高達20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採樣進行粒狀污染物檢測,檢查結果粒狀污染物質實測值為248mg/Nm3,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粒狀污染物排放標準100mg/Nm3,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被告於107年8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被告確曾遭環保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裁罰如附表二編號1至8及編號11所示,總共9次,而有該等違法排放超標之空氣污染物事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分別為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71條第1項、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按日連續處罰執行準則第3條第1款、第4條及第8條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545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月15日環署空字第0910056279D號公告第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被上訴人遂依同法第60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3條之規定,以99年12月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至該站稽查並執行「油氣管線洩漏檢驗測定」,檢驗結果5分鐘後壓力讀值為1.66英吋水柱(標準為1.90~2.10英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㈥綜上所述,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暨油氣回收管理辦法第8條、第8條之1規定,被告予以裁罰10萬元並無不符等語,資為抗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處原告10萬元罰鍰,並限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再字第6號行政判決預覽 ↗
本件原確定判決經詳查後,認再審被告以再審原告經稽查檢測,其檢測結果已違反油氣回收管理辦法第8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之情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8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認上訴人違反空污法第23條暨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8條之規定,因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於法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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