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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於本院囑託訊問時證稱:是透過一個前老闆介紹過去的等語,更無矛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囑託訊問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號證人董美慧壹、囑託訊問內容:一、人別訊問。二、與被告甲○○,煩請具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民助字第1號智財判決預覽 ↗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民助字第1號聲請人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上列當事人間囑託訊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二、經查:(一)證人丁○○迭於警訊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囑託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訊問(下稱囑託訊問)中證稱:於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九日至高雄縣旗山鎮○○○路三號被告所經營之草藥促進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一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囑託訊問卷第三冊第一一九頁)、張嫊梅、楊惠雅之身分證影本(囑託訊問卷第三冊第二五八頁)、蔡煌之身分證影本(囑託訊問卷第四冊第九頁)、顏新春之當庭簽名(囑託訊問卷第四冊第二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該柴油發電機係證人乙○○所竊並贈送予被告之物,迭據證人乙○○於警訊、偵查時、本院囑託訊問時坦承在卷,且係被害人林宏興所有,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中旬,在新竹市○○路四七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證人吳佳霖與上訴人於第一審調查中,二人曾當庭對質,此有訊問筆錄可稽(見第一審卷第十二頁),上訴人指摘原審於囑託訊問證人後,未予對質之機會,係屬違法乙節,亦非有據。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刑事判決預覽 ↗
313頁)、廖麗英戶口名簿影本(囑託訊問卷第一冊第314頁)、陳光華之身分證影本(囑託訊問卷第三冊第40頁)、林俊峰身分證影本(囑託訊問卷第三冊第98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О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案件審理單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七О號請函台東地方法院囑託訊問證人丁○○囑託事項:一、與被告乙○○○有限公司?如無,請命具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十二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七年度助字第十二號囑託訊問事件卷宗。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一號民事判決預覽 ↗
二、就原告與被告間根本沒有借貸關係一節,被告應就其主張有借貸關係負舉證責任,單純之支票並不能證明消費借貸契約存在,亦於最高法院歷年之見解,不再贅述,而被告亦請求鈞長囑託訊問其親家王文慶欲證
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三○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㈢證人李承聖於警訊中供稱向上訴人購買安非他命,然其於第一審已供稱未向上訴人購買,於台東地方法院囑託訊問時,亦供稱係向綽號「兩光」購買,原判決竟以李承聖警訊中之供述作為論處上訴人罪刑之證據,殊違證據法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六號刑事判決預覽 ↗
(四)綜上所述,證人丁阿弟弟於警訊中證稱受僱於被告工作,暨於本院囑託訊問時證稱被告曾帶伊前往旅社住宿等情,均無合理之事證足資證明,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八十九年訴字第七○○號甲○○囑託訊問內容:壹、證人丙○○五八年五月廿四鄉○○村○○街五七號)貳、訊問內容:一、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晚上八時許,在嘉義市○○路歌琳頓KTV處,是否經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判字第7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曾親自至臺北縣永和市○○路249號1樓連舒懷(原名「連武雄」)之土地代書事務所,將印鑑證明、印章交予代書委託辦理本件房地移轉過戶事宜一節,雖經檢察官囑託訊問證人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八十八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一四號刑事判決預覽 ↗
至於另一被害人甲○○在警訊時之指認,與本院囑託訊問結果不符,並無證據證明其警訊時所述為真實,復無證據顯示被告確有對甲○○恐嚇取財之情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О三九號刑事判決預覽 ↗
盜犯行,以前的竊盜犯行有說到乙○○,但那部分竊盜犯行,我已被判五年八個月了,並執行強制工作,八十四年是有跟乙○○在一起做,後來就沒有聯絡了等語(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囑託訊問筆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張傳宗Z0000000何蕭明珠Z000000柳陳金秀Z000000台灣屏東地方法院黃秋梅Z0000000洪惠Z00000000囑託訊問事項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上訴人請求本院囑託訊問證人即被害人(本院卷第54頁),經本院兩度發函通知上訴人陳報囑託訊問事項,上訴人收受通知(本院卷第53、60頁)拒未陳報,足證上訴人未盡舉證之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一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搶奪罪嫌,無非依據被害人戊○○○於警詢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訊問時指訴歷歷資為論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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