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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第1款及第5條亦有明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非屬公私場所實質使用或管理範圍,如既成道路(係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租予他人使用之土地,已非屬該公私場所用地管理範圍,自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係位於原告餐廳東北側周界,當時風向係由西南往東北方向吹,稽查人員於餐廳東北側周界之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樣品,自可判定原告場所排放污染物情形,被告於該址採樣核符前揭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再者,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知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6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環保署於97年11月11日環署檢字第0970087754號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三點比較式嗅袋法」。復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26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3條第1款及第5條亦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用地役關係者)或租予他人,則該既成道路係供公眾道路通行使用,而租予他人之土地係為承租人使用,因此皆非屬該公私場所實質使用或管理範圍,自屬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00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項第1款、第5條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44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8年2月6日環署空字第0005347號函釋略謂「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係以固定污染源所屬之個人或工商廠、場為對象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3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琨鼎公司所為之採樣過程有瑕疵,其檢測結果不足據為系爭處分之認定基礎: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處分違背證據法則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之規定,難謂適法。4.本案之檢測人員於105年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僅是把門口的香改移至屋內的香爐,味道仍會飄至原告家內等語,然依前揭檢測報告可知,該檢測之樣品係採周界測定方式(參閱訴字卷一第382頁所載「樣品特性:周界」),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另主張環保局稽查結果中部分載明「周界」未見油煙,部分記載「周界外」,又油煙非用看見,文字模糊,不敢明確表示云云,惟依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項第1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98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所稱廠房外,係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以外之區域;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之周界,指公私立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排放標準之一。另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及第5條規定,周界測定係在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外任何地點,能判定污染物由欲測之公私場所排放所為之測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000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3.被告於原告公司所選擇之檢測地點顯有錯誤:⑴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簡字第2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七)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規定:「本標準專用名詞及符號定義如左:一、周界:指公私場所所使用或管理之界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更一字第2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定。」則為空污法第20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1款及第5條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0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告於起訴狀及補充理由狀中一再援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指摘本案,惟查該號判決,判決行政機關敗訴之最主要理由為該行政機關選定之測點係「廠房3公尺」處,與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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