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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2號行政判決預覽 ↗
24日中市環稽字第1030111425號函、被告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被告送達證書、原告訴願書、臺中市政府104年2月5日府授法訴字第1030251199號訴願決定書附訴願卷及本院卷可稽,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是被告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4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場所)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場所)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豈會有原處分機關所言係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35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經被告審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規定,乃以97年8月20日第Y018218號通知書予以告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1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日對原告進行周界及排放管道採樣稽查時,發現原告從事印刷作業,其周界臭氣濃度為67,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50,因周界臭氣濃度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30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系爭場所並非得排放空氣污染物之固定污染源場所,自無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排放標準之適用,而應適用首開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及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相關規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000號(屬於工商廠場)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地點)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7號行政判決預覽 ↗
69年5月21日即設廠於前揭場所,迄今長達31餘年,係符合設廠規定之合法公司及工廠,設廠土地原為工業用地,惟被告竟於100年11月18日,引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20條及固定污染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5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上訴人以上訴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下稱空污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行為時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簡稱環保署)於104年6月12日派員督查,並於原告公司工廠周界外下風處採集異味污染物樣品1袋,施予異味污染物官能檢測結果為63,超過法定排放標準10,顯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5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機關遂以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之規定,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後段及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號經營燒烤店,經被告機關於111年9月20日派員執行周界異味採樣,現場燒烤店正處於營業狀態中,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值為45,超過排放標準值10,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及固定污染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巷6號)執行排放管道異味檢測暨固定污染源稽查,編號P202排放管道經檢測後,其異味污染物之檢測結果為4,121,超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2,000),被告認原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遂至周界外下風處執行異味污染物採樣並送驗,檢驗結果:異味污染物(PB)值為62,已超過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值50(工業區),被上訴人認上訴人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暨固定污染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路0段000號(屬於工商廠場)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地點)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18,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1條規定:「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6號行政判決預覽 ↗
0段000巷00號(屬於工商廠場)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地點)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21,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18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區○○路000號(屬於工商廠場)營業場所(下稱系爭地點)進行稽查,於周界進行異味污染物採樣,檢測結果:異味污染物為62,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限值標準10),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5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本件被上訴人係以上訴人排放臭氣未符合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致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故依同法第56條第1項規定予以裁罰,並非適用同法第31條規定處罰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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