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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653 筆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預覽 ↗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預覽 ↗
公私場所申請附表之審查項目,應依附表所列費額向審核機關繳納審查費。 公私場所同時提出數項申請文件者,除附表另有規定外,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應分開計算,再合併繳費。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預覽 ↗
審核機關受理前條申請,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通知公私場所於七日內繳納審查費。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預覽 ↗
本標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預覽 ↗
依本法申請核發固定污染源設置或操作許可證、燃料使用許可證、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時,亦同。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6 條預覽 ↗
本標準所定審核機關,於公私場所依本法規定申請、變更、異動、展延各項許可證或申請其他空氣污染防制審查項目時,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規費收費標準第 7 條預覽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 條預覽 ↗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2 條預覽 ↗
本辦法所稱公私場所係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公私場所。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3 條預覽 ↗
公私場所設置之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或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減免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購置成本(以下簡稱購置成本減免): 一、本辦法施…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4 條預覽 ↗
公私場所設置符合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減免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耗材費用(以下簡稱耗材費用減免)…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5 條預覽 ↗
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時間,檢具附表所列之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購置成本減免或耗材費用減免: 一、本辦法施行後所設置之防制設備,應於設備設置前、完工驗收後一個月…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6 條預覽 ↗
設備減免額度=該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購置成本x 20 %。 (二)任一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減免額度不得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且公私場所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年度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7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其破壞性及非破壞性揮發性有機物防制設備年度總減免額度,合計不得超過申請前一年度實際繳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費…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8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資格證明後,依下列規定計算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 n 一、每季耗材費用減免額度=Σ (每季耗材使用量i x耗材…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9 條預覽 ↗
本辦法減免額度之核發方式規定如下: 一、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經審查通過後,由地方主管機關依下列各階段核發減免額度;其為前一年度不需繳…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0 條預覽 ↗
公私場所應依空氣污染物種類取得之減免額度後,始得減免該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防制費;其減免不得超過公私場所當季該污染物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費額之百分之五十,當季減…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公私場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購置成本減免者,應於防制設備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時,檢送施工進度報告、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差異說明書及試車計畫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2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取得購置成本減免者,應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廠內備妥相關資料,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公私場所取得耗材費用減免者,應檢送防制設備現…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設備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辦法第 13 條預覽 ↗
公私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廢止或撤銷其已核發之減免額度或減免資格證明: 一、公私場所取得第一階段設置前核發之減免額度百分之四十者,經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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