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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2241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本件土地登記錯誤之准予更正係屬不失原登記同一性之合理措施,更無冒濫之情形,正合乎土地法第69條更正登記之規定,以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及第28條第5款之規定,而本院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1922號行政裁定預覽 ↗
款之事由,聲請再審,核其聲請意旨略以:(一)系爭土地確有誤登記為國有之情事,然其登記錯誤輕微,無礙原登記之同一性,具體的得認識出仍屬同所土地,是應准予更正登記,土地法第69條、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1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553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本院原判決係以:(一)按依土地法第6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現為第13條)、第134條第1項(現已刪除,回歸土地法第69條規定)之規定,如非有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0216號行政裁定預覽 ↗
條第1項)、第32條(現行法第304條)、第33條(舊法)、本院45年判字第60號判例、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司法院院釋字第3063號解釋、土地法第69條、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土地登記規則第14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臺北市○町0丁目67番地」、「臺北市○町0丁目67番地之1所在」、「臺北市○○街0段00巷11號」,其登記錯誤輕微,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得認出仍屬同土地,符合土地法第6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為土地法第68條、第70條、國家賠償法第6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所明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分為土地法第68條、第70條國家賠償法第6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預覽 ↗
經查,聲請人前依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135號判決主文第5項供擔保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以命債務人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之判決,除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2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1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6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按地籍圖為表現宗地位置、形狀、面積、使用類別之重要圖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為登記機關應備之登記書表簿冊圖狀之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735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上訴人基於向「公業福德爺」承租該筆土地並居住其上之利害關係人身分,自得要求被上訴人更正該錯誤且違法之更名登記,依土地法第69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44條第1項第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系爭土地登記簿他項權利部既無原告所提示之地上權,當時何以繕發書狀復已無登記資料,因土地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檔案已逾當時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保存期限10年之規定而已銷毀,目前伊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3年度上國更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項規定,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依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自應適用土地法之規定;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修正前為第12條),雖稱土地法第68條第1項所謂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四、至台端向本府聲請提供關係人傅双奇所有947-1地號土地之地籍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等一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係由登記機關保存,是請台端依前開規則第24條之1規定逕向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影響人民之權益至鉅,地政機關自應慎重將事,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旨在保護土地權利人,故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國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影響人民之權益至鉅,地政機關自應慎重將事,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旨在保護土地權利人,故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預覽 ↗
契約買受人同為李佩璇,系爭3份存函所附買賣契約書所載價金為新臺幣(下同)79,143,741元,雖與申請時所書立之價金50,339,360元相異,經被告辯稱係計算土地增值稅所用之公契等語。按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
馬公簡易庭101年度馬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除法律或中央地政機關另有規定或為避免遭受損害外,不得攜出登記機關,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可見地籍圖屬公務機關製作保管之公文書無疑。
新店簡易庭110年度店簡字第743號民事判決預覽 ↗
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43條第1項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0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再按土地法第69條所謂「登記錯誤」、「遺漏」,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規定,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而言。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82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14條(修正後第13條)規定:「土地法第68條第1項及第69條所稱登記錯誤或遺漏,係指登記之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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