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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772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參加人黃明慶雖係持系爭確定判決,申請辦理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惟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國字第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86年度上國字第4號判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由全體繼承人就系爭土地其餘被繼承人權利辦理公同共有登記,最後辦理第3件遺贈登記(路普字第20750號),由全體繼承人會同劉耀中(繼承人劉重宏之子)辦理遺贈登記,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4年度再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且更正之效力並不會推翻系爭土地於81年已登記之事實。並說明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及55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本大法庭之理由㈠我國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取強制登記原則,賦與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9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按:⑴被告古亭地政未踐行土地法第75條第1項、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第1項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1項所定程序,率爾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臺北市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4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我國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取強制登記原則,賦與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抗字第140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又關於共有土地分割共有物登記案件,亦經鈞院96年度再易字第28號審理,核諸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所載,本案件情形即有不許登記之法定原因,因畸零地太過狹小違反法律平等及土地利用原則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強制登記原則,賦予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57條等規定即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0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另管理人吳日炎復委託代理人江新教,於98年12月3日就上開高雄市○○區○○段○○○○號等46筆土地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祭祀公業解散登記,亦經被告前鎮地政事務所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15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1項前段(現行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登記規費。」土地法第55條、土地登記規則第55、56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176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地政機關受理關於土地所有權移轉變更登記之聲請案件,依土地法第75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之規定,固須依法審查無誤後始予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全字第7號行政裁定預覽 ↗
二、次按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規定:「(第1項)登記機關接收申請登記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辦理審查人員,應於登記申請書內簽註審查意見及日期,並簽名或蓋章。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易字第2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我國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取強制登記原則,賦與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且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57條等規定即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38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王柄權以買賣雙方代理人身分,申辦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被上訴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規定辦理系爭移轉登記,並無不合等語,已詳述得心證之理由及法律上意見,並就上訴人主張系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42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申請登記案件,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683號刑事判決預覽 ↗
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則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雖規定:登記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案件後,應即依法審查;經審查無誤者,應即登載於登記簿等語,惟該條文所稱「審查」,乃指管轄權之有無,書表格式是否完備,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5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㈣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強制登記原則,賦予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57條等規定即明。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於36年5月15日辦理系爭419-1地號、419-2地號2筆土地之總登記時,並未依35年10月2日頒定之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第58條規定為之,委有錯誤登記之情事,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次按土地法關於土地地籍之管理,採強制登記原則,賦予登記事項有絕對效力,地政機關負實質審查責任,此觀土地法第72條、第43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55條至第57條等規定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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