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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二六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之利益。」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一六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上訴人之使用系爭土地非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至明,自不得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須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依該條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九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所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法不予課徵土地增值稅。例如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九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分別為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明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仍可適用。⒉惟對土地稅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原告前檢附上列捐贈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被告申請系爭受贈土地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而免徵土地增值稅,業經被告查明合於規定,並核准免徵土地增值稅在案。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增值稅。然被告因稅收因素,曲解法令,限制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之適用,顯違土地稅法之立法意旨。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為行為時之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八條、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五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且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並未否定其他法條(如土地稅法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六條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所訂既有的減稅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為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所公布增訂之條文,是其立法顯在同法第三十一條之後,而依前揭所述,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夫妻間贈與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僅是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二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分別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四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三第五款所規範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不合,是上訴人援引該條款規定,主張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云云,自無足採。此外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七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查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夫妻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八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一)按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平均地權條例第三十五條之一及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惟:(一)因實務上夫妻間贈與之經濟活動特性,故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增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裁字第六七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法設立之「私立學校」應包含依法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稚園,則本件當事人與上開行政訴訟之原告相同,對於是否合於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私立學校」一節,應屬相同,宜作相同之認定為由,將原處分撤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三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分別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九條第四項所明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一四三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七十。」分別為行為時土地稅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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