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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061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契約自由原則,尚包括當事人是否締約之自由(即締結自由)、選擇締約對象之自由(相對人選擇自由)、契約內容決定之自由(內容決定自由)及方式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從而,原判決顯然違背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事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契約自由原則本非毫無限制,仍得以法律規定為一定之限制,本件既有銀行法前開規定之適用,於該範圍內自排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原告主張得依契約自由原則依原約定利率請求,即屬無據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3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況且國有非公用土地之出租為私經濟行為,應受契約自由原則之支配,被告就申請人申請租用土地之要約,並不負承諾出租之義務。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992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足認屬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構成租稅規避。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按,契約自由原則係民法之基本原則,於契約自由原則之下除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得自由約定其契約之內容,且當事人一經約定即受其拘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3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實體部分」、「一、原告主張」、「二、被告則以」所示,及於上訴後補充如下:(一)上訴人二審主張:原判決認定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所為承租申請為否准之決定,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仲裁係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17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是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適用系爭銀行法規定,違反不溯既往或契約自由原則,而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尚難憑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更一字第12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之選擇,應認屬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構成租稅規避。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0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應屬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構成租稅規避。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亦揭示契約自由原則並非不受限制。
臺北簡易庭1月5日本院臺北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135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三)再審原告所為其他主張而爭執原確定判決之心證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比例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及平等原則云云。
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事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契約自由原則本非毫無限制,仍得以法律規定為一定之限制,本件既有銀行法前開規定之適用,於該範圍內自排除契約自由原則之適用,原告主張得依契約自由原則依原約定利率請求,即屬無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二字第1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無稅捐以外之理由須為該法律形式之選擇,應屬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發生規避租稅之情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按仲裁係基於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之制度。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0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惟按,契約自由原則係民法之基本原則,於契約自由原則之下除有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之情形外,當事人得自由約定其契約之內容,且當事人一經約定即受其拘束,不得再為相反之主張。
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427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經查,依據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間本得成立各種無名契約以約定兩造間權利義務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小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或契約自由原則無悖。是以上訴人主張原判決適用系爭銀行法規定,違反不溯既往或契約自由原則,而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云云,尚難憑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3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契約自由原則為私法之基本原則,受到憲法之承認與保護,法院亦應予以尊重,除非當契約自由原則之實質基礎「平等」未被落實,而於具體個案契約正義未能獲致實現之情形,法院始得介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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