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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
共 16 則
函釋命中
電子郵件1110401
發文 111.04.01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授權利用之內容與範圍(如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等),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合先說明。
電子郵件1071008
發文 107.10.08
一、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利用人與著作權人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訂定授權利用之內容與範圍(如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式等),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參照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
電子郵件1070607
發文 107.06.07
一、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亦即著作權之授權利用為契約關係,授權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悉由雙方當事人…
法律字第 10303506980 號
發文 103.06.11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屬法規命令,內政部就該法規命令規定為釋示,係在闡明法規原意,原則上應自法規生效日起有其適用;另應記載事項係依據上述規定授權公告,是否容有契約自由原則適用,似宜探究該條規定意旨,或是否有其他相關條文規範
電子郵件1020808
發文 102.08.08
有關 您的來信詢問著作權相關問題,回復如下:一、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雙方得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洽商授權的內容及條件。而授權契約訂定後,利用人之利用行為如逾越契約授權範圍,除涉及民事上違約,並且有可能構…
法律決字第 10203505910 號
發文 102.06.24
仲裁法第 9 條規定參照,仲裁係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設之私法紛爭自主解決制度,強調當事人意思自主原則,故仲裁人及選定方法,允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又當事人未約定仲裁人及選定方法,而有約定仲裁事件由仲裁機構辦理者,方有該條第 4 項由仲裁機構選定主任仲裁人規定之適用
電子郵件1001222c
發文 100.12.22
您好!所詢說明如下:所詢專題內容,應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由於著作財產權屬私權,因而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達成意思合致即可。至於學校可否強制學生就…
電子郵件1000523a
發文 100.05.23
有關 您的來信,謹回復如下: 一、 由於著作財產權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授權內容及條件並無限制,來函所提教育部委託專案計畫收錄教案範例提供全國中小學教師參考之「同意授權書」範本,只要能達到利用…
電子郵件980324a
發文 98.03.24
關於 您所詢的問題,答復如下:一、 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議,契約即可成立。來函所詢問題1您與某書商簽訂之契約就係屬著作財產權授權(專屬授權、非專屬授權)或讓與契約…
電子郵件980218a
發文 98.02.18
您好: 一、 所詢著作權「定型化契約」乙節,按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與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之私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原則,只要雙方合議,契約即可成立。惟由於著作權權能具有多樣性,其權利範圍、期間、行使方式等皆有不同,對一般社會大眾…
智著字第09700115500號
發文 98.01.08
有關 貴公司函詢音樂伴唱類視聽著作授權問題一案,請 查照。說明:一、依 貴公司97年12月18日神(97)字第971218701號函辦理。二、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係屬私權契約關係,其授權之範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由雙方當事人約定,因此,…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60003041 號
發文 96.04.24
房屋租賃契約公證爭議事項,請求人於公證人面前訂立房屋租賃契約並請求作成公證書,如契約內容之起租日於公證日之前,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自無不可。如有疑義並向請求人說明,而請求人仍堅持該項內容時,公證人仍應依其請求作成公證書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50020905 號
發文 95.11.14
租賃契約雙方當事人請求辦理公證,該契約起租日依契約自由原則,自不以請求當日或未來之日期為限;惟租賃契約書訂立日為請求公證日之前者,其法律行為已經成立,則屬認證私文書之範圍
(87)秘台廳民一字第 15590 號
發文 87.08.07
契約之訂定,基於契約自由原則,雖不以法律明定者為限,但須其不違反公序良俗及強制規定,始得為之
(80)法律字第 18120 號
發文 80.12.05
契約自由原則,租賃合約之內容苟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之規定或公序良俗,宜尊重當事人合意;惟為避免爭議,本部建議如左: 一 關於租賃合約第五條:如果乙方符合保險法第三條規定,本部建議宜明定乙方為要保人,文字修正為「該飛機之保險,以甲方為保險受益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乙方為要保人及共同被保險人,保險費由乙方支付。」 二 按租賃合約第五條既約定甲方為保險受益人,於第六條卻約定保險賠償給付由乙方受領,此種合意若未通知保險公司,恐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產生應由何方受領之爭議,本部建議宜另在保險契約中訂明甲方同意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由乙方受領保險賠償給付之意旨。
(80)法律字第 08607 號
發文 80.06.10
按抵銷除須合於抵銷之適狀外,必須另無抵銷之禁止,係指當事人對抵銷有反對意思表示 (即意定禁止) 或法律規定禁止抵銷 (即法定禁止) 而言。本件內政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結論:「各機關辦理營繕工程以定期存款單作為履約保證金者,於辦理質權設定登記時,提供定期存款單之金融機構,應於質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及工程履約保證書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字樣,以保障主辦工程機關權益,……」乙案,其所謂「拋棄行使抵銷權」,如係指當事人知有抵銷之可能,而仍願意為現金之支付 (抵銷權之拋棄) ,似屬上開所述「抵銷之禁止」中之「意定禁止」,依契約自由原則,似無不可。惟提供定期存單之金融機構是否同意拋棄抵銷權,似宜由各該金融機構本於職權自行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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