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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99號民事判決預覽 ↗
足認本件附表二所示不動產間買賣契約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亦屬真實,並無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及隱藏無償之贈與行為。
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保險簡字第35號民事判決預覽 ↗
而單就系爭變更保險契約行為而論,由證人上開證述內容,亦足見其係在與原告討論保費給付之問題後,方得出由黃玉寶出面為系爭變更保險契約行為之結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甲○○○就系爭房地與原告成立買賣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行為之意思表示既經撤銷,依據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甲○○○就系爭房地與原告成立買賣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
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簡字第34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父親甲○○之同意,且甲○○知悉後業已向被告表示不同意此保證契約行為,又原告於成年後,亦拒絕承認此保證契約行為,故原告所為此契約行為不生效力,並未積欠被告
馬公簡易庭103年度馬簡字第40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㈢被告2人間就系爭房地買賣契約行為及所有權移轉行為為無償行為,已如前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聲請意旨略以:原告吳余美寶係在精神錯亂,無法為完整意思表示之狀況下,與被告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成立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行為,依據民法第75規定,該買賣之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之物權契約行為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330號民事裁定預覽 ↗
而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訂立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債務人為此項買賣契約行為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因債務人已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22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8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七0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三三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簡字第1628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聲明:被告與鄭雅文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契約行為及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屬無效。被告應塗銷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移轉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預覽 ↗
伊自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上訴人間所為系爭協議書之契約行為;又被上訴人間之契約行為既經撤銷,依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視為自始無效,從而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亦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0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吳余美寶就系爭房地與被告成立買賣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行為之意思表示既經撤銷,依據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吳余美寶就系爭房地與被告成立買賣債權契約行為及移轉所有權物權契約行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13號民事判決預覽 ↗
定,而因原告之父陳宥升拒絕承認該消費寄託之契約行為,是兩造間就系爭帳戶之消費寄託契約確定不生效力,應堪認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07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38號行政裁定預覽 ↗
經核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藉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01837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機關代表國庫處分官產,係私法上契約行為,人民對此有所爭執,無論主張租用抑或主張應由其優先承購,均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非行政官署所能逕行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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