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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存續公司股票一.二六股,合併後原告取得存續公司三九○、六○○股,每股面額十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一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一二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按「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三一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股比例為消滅公司股票一股折換存續公司股票一.二六股,合併後原告取得存續公司一五六、二四○股,每股面額十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八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股票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得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三二五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股票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股比例為消滅公司股票一股折換存續公司股票一‧二六股,合併後原告取得存續公司三九○、六○○股,每股面額十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七八八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股比例為消滅公司股票一股折換存續公司股票一‧二六股,合併後原告取得存續公司三九○、六○○股,每股面額十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二四五○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其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九七六號行政判決預覽 ↗
二、公司合併,消滅公司之每股淨值大於存續公司之每股淨值,則消滅公司之股東,按換股比例換得存續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將大於其原持有消滅公司股票之票面總額,差額係存續公司以資本公積(因合併發生之所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88號民事裁定預覽 ↗
00 全球聯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0八九ND000八0五一 0 1 1000 01 後存續公司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八九號行政判決預覽 ↗
,至於存續公司於合併前及合併後係為同一公司,得准以扣除存續公司合併前五年內經該管稽徵機關查帳核定之虧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子公司元陽國際既經合併而消滅,其股東並未因合併取得合併後存續公司股權,則其合併前尚未扣除之前5年核定虧損,依據前揭規定及說明,自無於合併後存續公司當年度純益額扣除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其合併前經核定之虧損,自應由存續公司繼受,方為合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0595號行政判決預覽 ↗
次按「公司合併時,消滅公司帳列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應以原科目轉併存續公司,即存續公司仍應以未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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