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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5 筆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32 條預覽 ↗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觀光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交通部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意
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28 條之 2預覽 ↗
旅館業因公司合併,其旅館之全部建築物及設備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依法概括承受者,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或股東同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預覽 ↗
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存續事業,包括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及新設之公司。
公司法第 317 條之 1預覽 ↗
之,並記載左列事項: 一、合併之公司名稱,合併後存續公司之名稱或新設公司之名稱。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 三、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對於消滅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 22 條預覽 ↗
列事項: 一、參與合併之公司名稱、資本額及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名稱及資本額。 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因合併發行該公司股份或換發其他公司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或換發現金或其他財
企業併購法第 26 條預覽 ↗
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預覽 ↗
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企業併購法第 24 條預覽 ↗
;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企業併購法第 18 條預覽 ↗
參與合併公司之合併事項為決議時,得行使表決權。 存續公司為合併發行之新股,未超過存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二十,或交付消滅公司股東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價值總額未超過存
企業併購法第 16 條預覽 ↗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
公司法第 318 條預覽 ↗
公司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董事會,或新設公司之發起人,於完成催告債權人程序後,其因合併而有股份合併者,應於股份合併生效後;其不適於合併者,應於該股份為處分後,分別循左列程序行之: 一、
企業併購法第 25 條預覽 ↗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財產,其權利義務事項之移轉,自合併基準日起生效。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其權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應經登記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為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 11 條預覽 ↗
。 申請經營觀光旅館業者於籌設中因公司合併,應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備具下列文件,報交通部備查: 一、股東會及董事會決議合併之議事錄。 二、公司合併登記之證明文件及合併契約書副本。
公開收購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3 條預覽 ↗
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預覽 ↗
指合資後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四、採公司合併者,指存續公司完成變更登記之日或新公司設立登記之日。
農業保險危險分散及管理機制實施辦法第 5 條預覽 ↗
因合併成為消滅公司,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應併由存續公司承接。
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 11 條預覽 ↗
因合併成為消滅公司,其所遺當年度認受成分,應併由存續公司承接。
企業併購法第 4 條預覽 ↗
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並以存續或新設公司之股份、或其他公司之股份、現金或其他財產作為對價之行為。 四、收購:指公司
企業併購法第 8 條預覽 ↗
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
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預覽 ↗
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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