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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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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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立法理由本條係就合併之效力所為明確規定。參考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關合併後之公司概括繼受合併後消滅之公司等規定,明定新設公司或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原當事人地位,以免前述進行中之程式因合併而中斷。
(1040615 全文修正)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立法理由「商務仲裁條例」業已修正名稱為「仲裁法」,爰將「商務」二字刪除。
- 承受名詞
- 非訟名詞
- 存續公司名詞
(0910115 制定)
本條係就合併之效力所為明確規定。參考公司法第七十五條有關合併後之公司概括繼受合併後消滅之公司等規定,明定新設公司或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原當事人地位,以免前述進行中之程式因合併而中斷。
(1040615 全文修正)
「商務仲裁條例」業已修正名稱為「仲裁法」,爰將「商務」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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