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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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30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無名契約)留用之勞工。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10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商定勞工留用權
2.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契約承擔
影響特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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