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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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公司進行併購,「未經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法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2. 前項所定不同意留用,包括經同意留用後,於併購基準日前因個人因素不願留用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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