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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 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
  2.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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