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之限制: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 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
-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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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發行之新股由員工承購、通知原有股東儘先分認或提撥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優先認購權)及❌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股權分散)規定之限制:
企業併購政策目的
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至第3項(優先認購權)及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股權分散)之特別規定
一、存續公司為合併而發行新股,或母公司為子公司與他公司之合併而發行新股。
二、發行新股全數用於被收購。
三、發行新股全數用於收購他公司已發行之股份、營業或財產。
四、因進行股份轉換而發行新股。
五、因受讓分割而發行新股。
II 公司依前項發行之新股,得以現金或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為出資,且不受❌公司法第272條(出資種類)規定之限制。
企業併購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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