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條規定訂定之重整計畫,得訂明以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作價繳足債權人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經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七十二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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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司依公司法第304條規定訂定之重整計畫,得訂明以債權人對公司之債權作價繳足債權人承購公司發行新股所需股款,並經公司法第305條關係人會議可決及經法院裁定認可後執行之,不受❌公司法第270條、❌第272條及❌第296條(重整)規定之限制。
企業併購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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