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70 條(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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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0 條規定,最近連續二年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的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但具健全營業計畫的虧損企業可依但書例外放行。
Q · 公司虧損還能公開發行新股嗎?
依公司法第 270 條,公司有兩種情形不得公開發行新股:第一款「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第二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第一款設但書,若虧損係事業性質須較長準備期(如新藥研發、基礎建設)且具健全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獲利能力,主管機關得放行;第二款資不抵債則無但書、無例外。此外本條僅限制「公開發行」,私募不受拘束。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連虧兩年,或者債務比資產還多,法律不讓它公開發行新股。邏輯很殘酷但很直接:你已經在燒錢了,拿什麼臉去跟市場上不認識你的散戶要更多錢?但這條有一個但書,留了一條活路。如果公司能證明自己虧損是因為「事業性質需要較長準備期」(比如生技新藥研發、基礎建設),而且有健全的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獲利,主管機關可以放行。這個但書是整條的命脈:它區分了「爛公司」和「還沒開始賺錢但有未來的公司」。對投資人來說,看到一家連虧兩年的公司還能公開發行新股,不要急著覺得是騙局,也不要急著覺得是潛力股。真正該問的是:它走的是但書那條路嗎?營業計畫經得起檢驗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0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的消極資格限制,規範兩種禁止情形:最近連續二年虧損(設但書,得以健全營業計畫例外放行)與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無但書),目的在阻止財務不健全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資大眾募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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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虧損還能公開發行新股嗎?▾
公開發行原則不行,但連虧兩年若符合但書、有健全營業計畫可放行;改走私募則完全不受本條限制。
Q2公司法 270 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連虧兩年「有但書」可救;第二款資不抵債「無但書」鐵門關死。
Q3什麼叫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報上資產小於負債即構成,但資產認定涉及鑑價方式與商譽、遞延稅資產是否計入。
Q4連虧兩年怎麼合法公開發行新股?▾
走但書:證明虧損係事業性質須較長準備期,並提出健全營業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Q5公開發行和私募差在哪?▾
本條只限制公開發行(向不特定人募資),私募(向特定人募資)不受拘束。
Q6違法公開發行新股投資人怎麼救濟?▾
可向金管會檢舉,核准遭撤銷時依公司法第 271 條請求退還股款加法定利息,受損另得請求賠償。
Q7生技新藥公司一直虧損還能募資嗎?▾
可以,幾乎都走但書,公開說明書中的營業計畫段落會特別厚實以證明改善可能。
Q8資不抵債邊緣可以靠資產重估過關嗎?▾
理論上不動產公允價值重估可影響判斷,但須有合格鑑價報告支撐,否則無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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