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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70公開發行新股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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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70 條規定,最近連續二年虧損或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的公司不得公開發行新股,但具健全營業計畫的虧損企業可依但書例外放行。

Q · 公司虧損還能公開發行新股嗎?

連虧兩年原則禁止,但有健全營業計畫可依但書放行;資不抵債無例外

依公司法第 270 條,公司有兩種情形不得公開發行新股:第一款「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第二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第一款設但書,若虧損係事業性質須較長準備期(如新藥研發、基礎建設)且具健全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獲利能力,主管機關得放行;第二款資不抵債則無但書、無例外。此外本條僅限制「公開發行」,私募不受拘束。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連虧兩年,或者債務比資產還多,法律不讓它公開發行新股。邏輯很殘酷但很直接:你已經在燒錢了,拿什麼臉去跟市場上不認識你的散戶要更多錢?但這條有一個但書,留了一條活路。如果公司能證明自己虧損是因為「事業性質需要較長準備期」(比如生技新藥研發、基礎建設),而且有健全的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獲利,主管機關可以放行。這個但書是整條的命脈:它區分了「爛公司」和「還沒開始賺錢但有未來的公司」。對投資人來說,看到一家連虧兩年的公司還能公開發行新股,不要急著覺得是騙局,也不要急著覺得是潛力股。真正該問的是:它走的是但書那條路嗎?營業計畫經得起檢驗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70 條為公開發行新股的消極資格限制,規範兩種禁止情形:最近連續二年虧損(設但書,得以健全營業計畫例外放行)與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無但書),目的在阻止財務不健全的公司向不特定投資大眾募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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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虧損還能增資嗎?有沒有辦法?

公開發行原則上不行,但有兩條路。第一條走公司法 270 條但書:證明虧損係事業性質使然(如新藥研發、長期基建)且有健全營業計畫。第二條不走公開發行,改用私募(向特定人募集),完全不受本條限制。但書核准的審查重點是營業計畫的可信度,不是虧損金額大小。

Q2「資產不足抵償債務」是看帳面還是看實際?

實務上以經會計師查核的財務報表為準,但「資產」的計算方式會影響結論。商譽、遞延所得稅資產能否計入視會計準則與具體情況而定;不動產帳面價值偏低但市價高時,是否重估也是爭點。接近邊緣時,有合格鑑價報告支撐的不動產重估可能是維持在線上的關鍵。

Q3公司法 270 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設有但書,符合事業性質與健全營業計畫可獲放行;第二款「資產不足抵償債務」無任何但書與例外。第一款有救,第二款是鐵門。

Q4違法公開發行新股,投資人怎麼救濟?

可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檢舉,引用公司法第 270 條及第 271 條。核准遭撤銷時,得依第 271 條第二項請求公司退還股款加法定利息,因此受有損害者另得請求賠償。

Q5公司法 270 條是什麼?

規範公開發行新股的禁止情形:連虧兩年(有但書)與資不抵債(無但書),是企業向大眾募資的實質門檻。

Q6公司法 270 條兩款差在哪?

第一款連虧兩年有但書可救,第二款資不抵債無但書、無例外。

Q7什麼叫健全之營業計畫?

能說明虧損原因並具體論證營利能力可改善的計畫,是但書核准的審查核心,須達投行等級嚴謹度。

Q8公開發行和私募差在哪?

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大眾募資受本條限制;私募向特定人募資不受拘束。

Q9連虧兩年怎麼合法公開發行新股?

走但書:證明虧損係事業性質須較長準備期,提出健全營業計畫送主管機關核准。

Q10資不抵債怎麼判斷?

以會計師查核財報的資產減負債為基礎,但須處理商譽、遞延稅資產與資產鑑價方式。

Q11公開發行被退件常見原因?

多半不是不符但書精神,而是營業計畫書太粗糙、改善路徑論證不足。

Q12公開發行不可行還有什麼募資方式?

改走私募或發行公司債,這些不受第 270 條限制。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0901025 修正)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款,明定「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始不得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之報酬,非由法院選派者,由股東會議定,其由法院選派者,由法院決定。   清算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由公司現存財產中儘先給付。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期間或具有健全之營業計畫,確能改善營利能力者,不在此限。   二、資產不足抵償債務者。

(0901025 修正)

修正第一款,明定「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始不得發行新股,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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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70 條規定:「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公開發行新股: 一、最近連續二年有虧損者。但依其事業性質,須有較長準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