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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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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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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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910115 制定)
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立法理由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因未明定合併後存續公司召開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之時間,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較為困難,故我國實務上往往延至存續公司年度股東會中方才一併報告合併事項,使該條規定徒具形式,故明定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就合併等事進行報告。
(1040615 全文修正)
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存續公司名詞
(0910115 制定)
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因未明定合併後存續公司召開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之時間,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較為困難,故我國實務上往往延至存續公司年度股東會中方才一併報告合併事項,使該條規定徒具形式,故明定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就合併等事進行報告。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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