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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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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不起,我不知道企業併購法第26條的相關內容。

立法沿革 2

(0910115 制定)

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立法理由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因未明定合併後存續公司召開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之時間,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較為困難,故我國實務上往往延至存續公司年度股東會中方才一併報告合併事項,使該條規定徒具形式,故明定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就合併等事進行報告。

(1040615 全文修正)

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存續公司名詞
(0910115 制定)

公司法第三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因未明定合併後存續公司召開股東會報告合併事項之時間,且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召集股東會較為困難,故我國實務上往往延至存續公司年度股東會中方才一併報告合併事項,使該條規定徒具形式,故明定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就合併等事進行報告。

(1040615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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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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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企業併購法第 26 條規定:「存續公司得於合併後第一次股東會為合併事項之報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企業併購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企業併購法第 2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