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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16-1 條(公司合併其存續及新設公司之限制)

  1. 1.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2.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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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一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能退回有限公司。

Q · 有限公司被合併後可以繼續當有限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一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立法目的在強化合併分割後的治理結構與資訊揭露,避免退回到較鬆散的有限公司型態。當事人不能透過合併契約自由約定存續公司型態,這是強制規定。

白話解讀

你經營的有限公司談好了一樁合併案,以為合併後可以選擇繼續當有限公司。不行。法律只給你一個選項: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還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最後活下來的那家或新成立的那家,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分割也是同一個邏輯:股份有限公司拆出去的,不能變成有限公司。這不是立法者的偏好,是制度設計的單行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透明度、股東保護機制、資訊揭露義務,全部比有限公司嚴格。法律的邏輯是:公司可以往治理更嚴格的方向走,不能往更鬆散的方向退。你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合併後你的身份會從「社員」變成「股東」,權利義務結構整個重新洗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為合併與分割之組織型態強制規範,明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均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亦同。本條為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分割制度增訂,建立「治理升級單行道」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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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316-1 條是什麼?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不能往較鬆散的方向退

Q2兩家有限公司可以合併成有限公司嗎?

本條規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兩家有限公司合併依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

Q3為什麼分割出去的公司不能是有限公司?

立法目的是確保分割後的公司有足夠治理機制保護債權人與股東,避免治理倒退

Q4有限公司股東被合併後權利如何變化?

從社員身份轉為股東,治理結構升級為董事會、監察人、股東會三層架構

Q5合併後組織型態轉換的成本要誰承擔?

由存續公司承擔,包含增設董監事報酬、會計師查核費、股東會召集成本等

Q6可以用合併契約約定存續公司為有限公司嗎?

不可以。本條是強制規定,當事人合意違反者無效

Q7簡易合併也適用本條限制嗎?

適用。第 316 條之 2 簡易合併僅是決議程序簡化,組織型態限制仍依本條

Q8如果不同意合併後的型態升級可以怎麼做?

依公司法第 317 條於股東會表示異議,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股份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存續公司型態適用條文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I
兩家有限公司合併實務上有爭議空間公司法 113 準用無限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第748条以下(吸収合併・新設合併)+ 第762条以下(分割)— 日本允許株式会社與合同会社相互合併,存續公司型態原則自由約定,與台灣強制升級不同
🇰🇷 韓國상법 제174조(會社의 合倂)+ 제530조의2 이하(會社의 分割)— 韓國允許不同型態合併,但分割原則上同一型態
🇨🇳 中國公司法(2023 修訂)第 172-176 條(公司合併)+ 第 175 條(公司分立)— 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合併,存續公司型態由當事人約定
🇩🇪 德國Umwandlungsgesetz (UmwG) § 1 ff., insb. §§ 2 ff. (Verschmelzung), §§ 123 ff. (Spaltung) — 德國企業重組法允許跨型態合併(AG/GmbH/K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6-1 et suivants (Fusion) + L236-16 (Apport partiel d'actif) — 法國允許 SA 與 SARL 相互合併
🇺🇸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51 (Merger) + § 263 (Conversion) — 美國跨型態合併彈性最大,可在合併同時改變組織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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