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316-1公司合併其存續及新設公司之限制

快速跳轉
  1. 1.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2. 2.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一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不能退回有限公司。

Q · 有限公司被合併後可以繼續當有限公司嗎?

不行。存續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依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一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立法目的在強化合併分割後的治理結構與資訊揭露,避免退回到較鬆散的有限公司型態。當事人不能透過合併契約自由約定存續公司型態,這是強制規定。

白話解讀

你經營的有限公司談好了一樁合併案,以為合併後可以選擇繼續當有限公司。不行。法律只給你一個選項:股份有限公司。不管是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還是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最後活下來的那家或新成立的那家,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分割也是同一個邏輯:股份有限公司拆出去的,不能變成有限公司。這不是立法者的偏好,是制度設計的單行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透明度、股東保護機制、資訊揭露義務,全部比有限公司嚴格。法律的邏輯是:公司可以往治理更嚴格的方向走,不能往更鬆散的方向退。你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股東,合併後你的身份會從「社員」變成「股東」,權利義務結構整個重新洗牌。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16 條之 1 為合併與分割之組織型態強制規範,明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時,存續或新設公司均須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割時,存續或新設公司亦同。本條為民國 90 年配合公司分割制度增訂,建立「治理升級單行道」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兩家有限公司可以合併成有限公司嗎?

本條規範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合併情形。兩家有限公司的合併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不直接適用本條。但如果合併時任何一方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就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實務上兩家有限公司要合併,通常會先把其中一家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再依本條進行合併。

Q2分割出去的公司一定要是股份有限公司,那設立成本不是很高?

是的,分割後的存續或新設公司必須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設立要件(公司法第 128-130 條),包括至少一名董事、章程、資本額等。但立法目的是確保分割出去的公司有足夠的治理機制保護債權人和股東。如果只是想把某個部門獨立出去做小規模營運,分割可能不是最經濟的選擇,設立新公司後以營業讓與方式移轉業務,有時候成本更低、彈性更大。

Q3公司法 316-1 條是什麼?

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公司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組織型態升級單行道原則。

Q4什麼叫合併存續公司?

合併後繼續存在的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的全部權利義務,包含資產、負債、員工、合約。

Q5公司分割是什麼?

公司將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讓與既存或新設公司,作為承受公司股份之對價,與合併方向相反。

Q6為什麼存續公司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立法理由是強化財務透明度、股東保護、資訊揭露義務,避免合併分割後治理結構倒退。

Q7合併契約要怎麼寫存續公司型態?

依第 317-1 條應載事項,合併契約必須明定存續或新設公司為股份有限公司,並載明章程要點。

Q8合併後組織型態升級的成本怎麼算?

包含增設董監事報酬(年 50-200 萬)、會計師查核費(年 30-100 萬)、股東會召集成本(每次 10-30 萬)。

Q9不同意合併型態升級的股東怎麼辦?

依第 317 條於股東會表示異議,請求公司按公平價格收買股份;公司不收買者得聲請法院為價格之裁定。

Q10合併變更登記要去哪辦?

向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辦理變更登記,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 4 條於基準日起 15 日內申請。

Q11本條跟企業併購法第 4 條差在哪?

公司法 316-1 是組織型態強制規定,企業併購法 4 條是併購類型定義(合併、收購、分割),兩者層次不同並存適用。

Q12兩家有限公司合併適用本條嗎?

不直接適用。兩家有限公司合併依第 113 條準用無限公司規定,實務上仍有爭議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存續公司型態適用條文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公司法 316-1 II
兩家有限公司合併實務上有爭議空間公司法 113 準用無限公司

存續公司型態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強制)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
股份有限公司(強制)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
股份有限公司(強制)
兩家有限公司合併
實務上有爭議空間

適用條文

兩家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
公司法 316-1 I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
公司法 316-1 II
兩家有限公司合併
公司法 113 準用無限公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 第748条以下(吸収合併・新設合併)+ 第762条以下(分割)— 日本允許株式会社與合同会社相互合併,存續公司型態原則自由約定,與台灣強制升級不同
韓國상법 제174조(會社의 合倂)+ 제530조의2 이하(會社의 分割)— 韓國允許不同型態合併,但分割原則上同一型態
中國公司法(2023 修訂)第 172-176 條(公司合併)+ 第 175 條(公司分立)— 中國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合併,存續公司型態由當事人約定
德國Umwandlungsgesetz (UmwG) § 1 ff., insb. §§ 2 ff. (Verschmelzung), §§ 123 ff. (Spaltung) — 德國企業重組法允許跨型態合併(AG/GmbH/K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236-1 et suivants (Fusion) + L236-16 (Apport partiel d'actif) — 法國允許 SA 與 SARL 相互合併
美國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 251 (Merger) + § 263 (Conversion) — 美國跨型態合併彈性最大,可在合併同時改變組織型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增訂)

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股份有限公司分割者,其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爰於第一項予以明文化。   三、公司分割後,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爰作第二項規定。

  • 存續公司名詞
(09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加強公司大眾化,財務之健全化,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時,其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應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爰於第一項予以明文化。   三、公司分割後,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亦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爰作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16-1 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相互間合併,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合併者,其存續或新設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股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