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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60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白,則被上訴人所信賴者即為原登記簿上存續期間欄位為空白之地上權,無論該空白欄位應解讀為「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或「永久存續之地上權」,均與定有存續期間係自5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因此,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其存續期間未逾20年者,當事人自不得依此規定,請求法院定其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羅東簡易庭110年度羅簡字第125號民事判決預覽 ↗
經查,系爭地上權係未定期限之地上權,且存續期間超過70年,已如前述。故原告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請求定其存續期間,自屬有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91號民事判決預覽 ↗
「空白」,乃指地上權永久存續,若於存續期間記載「無定」方係指地上權未定存續期間,其中僅有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始得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定存續期間或終止,倘若係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預覽 ↗
應更正為「汪美琴、趙明靜、盧台芳、陳賴翠綢就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均至民國135年4月18日止,羅含少、劉玉華就附表一編號5至6所示地上權之存續期間均至民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92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之,此種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之所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債權人在約定限額範圍內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如有,存續期間為何?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預覽 ↗
㈡如有,存續期間為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76號民事判決預覽 ↗
原告提起本案訴訟後之權利存續期間為1580日,並加計起訴前之權利存續期間計算之。
新市簡易庭設定登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1055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之,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四號民事判決預覽 ↗
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而存續期間屆至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即告確定,確定後,若並無擔保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49號民事判決預覽 ↗
明示未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或地上權約定存續期間逾20年,為兼顧土地所有人之利益,土地所有人得依該規定請求法院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反之,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債權人在約定限額範圍內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非抗字第16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反之,此種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訂立契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凡在存續期間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於存續期間屆滿前所發生之債權,債權人在約定限額範圍內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七號民事判決預覽 ↗
,存續期間應自判決確定日起算,認其存續期間應以自原判決確定時起仍存續十年為適當。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預覽 ↗
,故抵押權存續期間之約定與登記,在法律上原不具任何意義,係就一般抵押權所登記之存續期間而言,而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與一般抵押權所登記之存續期間在法律上各有其不同意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預覽 ↗
非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之所及;⑵借款日期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前,清償日期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之債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效力之所及;⑶借款日期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內,清償日期在抵押權存續期間屆滿後之債權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預覽 ↗
限額抵押權且有存續期間之約定,則惟於該存續期間內發生之債權始在系爭抵押權擔保範圍,該存續期間既已屆滿,所擔保債權即應歸於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判決預覽 ↗
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期間僅在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而系爭抵押權存續期間內究有無貨款債權存在,應通知福方公司之負責人到庭作證,始能知悉,原告僅以系爭抵押權存
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106號民事判決預覽 ↗
44年餘;系爭土地登記簿謄本就系爭地上權存續期間雖為空白,係因為當事人未約定存續期間,自不能以登記空白即推論系爭地上權係永久存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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