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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共 295 筆
漁業法第 28 條預覽 ↗
漁業權之存續期間
漁業法第 31 條預覽 ↗
入漁權之存續期間
著作權法第 35 條預覽 ↗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
民法第 833 條之 1預覽 ↗
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與終止
著作權法第 30 條預覽 ↗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
著作權法第 31 條預覽 ↗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民法第 731 條預覽 ↗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存續期間及應給付金額
著作權法第 32 條預覽 ↗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
著作權法第 33 條預覽 ↗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法第 34 條預覽 ↗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 14 條預覽 ↗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預覽 ↗
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十年者,以十年計算。
漁業權登記規則第 30 條預覽 ↗
為更新漁業權存續期間之登記時,於漁業權事項欄記載核准更新之年月日,更新之存續期間及核准文號。
勞動事件法第 11 條預覽 ↗
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
公證費用法第 8 條預覽 ↗
租賃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租金總額為準,期間超過十五年者,依十五年計算,其未定有權利存續期間者,以兩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公證費用法第 9 條預覽 ↗
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之價額,以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收入總額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權利存續期間。 前項期間,超過十五年者,均依十五年計算。
民法第 70 條預覽 ↗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
交通部航港局經管公有財產提供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使用辦法第 6 條預覽 ↗
地上權存續期間,經營機構因營運需要,將部分土地之地上權讓與他人時,應經航港局同意後,再由經營機構辦理地上權讓與登記。 前項地上權讓與他人時,若讓與期間與原地上權存續期間不一致,由航
民法第 686 條預覽 ↗
合夥未定有存續期間,或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其存續期間者,各合夥人得聲明退夥,但應於兩個月前通知他合夥人。 前項退夥,不得於退夥有不利於合夥事務之時期為之。 合夥縱定有存續
存款保險條例第 35 條預覽 ↗
過渡銀行於存續期間內,不適用破產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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