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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52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全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勞抗字第1號裁定(下稱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准予繼續僱用與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2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
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號民事判決預覽 ↗
至上訴人抗辯上開所謂欠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與事實不符,且係因抗告法院未曉諭上訴人對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表示意見,致為錯誤認定云云,則無礙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預覽 ↗
應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全字第51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苟由聲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其存在,即有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38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依前揭說明(詳二),定暫時狀態處分係就民事上爭執之法律關係,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抗告人就本件民事上請求之原因及定暫時狀態之原因,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297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事者,法院始得於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15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不許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相對人因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損害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暨公益等加以比較衡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全字第158號民事裁定預覽 ↗
故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全字第9號民事裁定預覽 ↗
,聲請人亦不至蒙受如何重大之損害或有何急迫之具體危險,從而,本件顯乏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且與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預覽 ↗
惟法院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後,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如經上級審廢棄確定,該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既已不存在,即無聲請撤銷之必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7號民事判決預覽 ↗
⒉依系爭抗告裁定內容,足見系爭抗告裁定廢棄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駁回被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並非因被告主張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請求不當,而係就被告所為「定暫時狀態處分原因釋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133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聲請人就定暫時狀態之請求及原因,均未盡釋明之責,不符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是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且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業經衡量兩造之利益、董事權益及董事會職權等因素後,認本件確有准予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苟再准以聲請人提供擔保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即與定暫時狀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全字第1號民事裁定預覽 ↗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難認已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要件予以釋明,其聲請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803號民事裁定預覽 ↗
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絲毫未予釋明,法院即不得命供擔保後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全字第82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桃園簡易庭114年度桃全字第4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必要之情事即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原因,應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預覽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接獲114年度全字第14號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裁定(下稱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後,相對人即依系爭定暫時狀態處分之主文所示,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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