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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七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可知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非字第六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再連續犯之數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訴更㈠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告訴人縱使僅針對重製暨出租甲部分予以撤回告訴,基於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原則,其撤回效力,應及於全部(即出租乙部分)。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六八○號刑事判決預覽 ↗
五、惟按告訴人對於犯罪事實一部告訴者,其效力固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此為告訴效力客觀不可分之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515號刑事判決預覽 ↗
被告本案與前案所為的行為既然是「接續犯」,則李長福於前案中對被告撤回告訴的效力,依前述告訴乃論之罪有關撤回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原則」,李長福撤回告訴的效力及於全部犯罪事實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智財判決預覽 ↗
又告訴乃論之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而告訴乃論之罪之撤回效力,亦適用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對於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餘之部分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告訴乃論之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О四一號刑事判決預覽 ↗
經查:㈠、按告訴人對於犯罪事實一部告訴者,其效力固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此為告訴效力客觀不可分之原則,即言之,告訴效力客觀不可分原則,係指單純之一罪或具有實質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預覽 ↗
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原則,因係就共犯部分而言,亦稱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以有別於對犯罪事實一部告訴或撤回告訴,所衍生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3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體原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之客觀不可分之問題,因其效力之判斷,法律無明文規定,自應衡酌訴訟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224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告訴人已就上揭「幹你娘」之部分提出告訴,而此部分與被告辱罵「幹」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被害人相同對於犯罪事實一部提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之告訴客觀不可分之法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821號刑事判決預覽 ↗
又告訴乃論之罪,就其犯罪事實一部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7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及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告訴人對另案被告謝建和撤回傷害告訴之效力,依前述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及主觀不可分原則,當及於本件被告被訴之傷害罪嫌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1500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審判決援引與本案基礎事實不同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27號判決意旨,而謂本案有告訴之客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容屬誤會。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54號刑事判決預覽 ↗
雖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傷害、毀損罪間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犯行與前開傷害、毀損部分,因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亦為告訴效力所及云云,然公訴人上開所指告訴客觀不可分原則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26號刑事判決預覽 ↗
本件告訴人已就上揭「幹你娘」之部分提出告訴,而此部分與被告辱罵「幹」之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依被害人相同對於犯罪事實一部提出告訴者,效力及於全部之告訴客觀不可分之法理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935號刑事判決預覽 ↗
此為告訴之主觀不可分原則;復按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05號刑事判決預覽 ↗
原則,告訴人對一部犯罪事實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告訴乃論之罪,僅對犯罪事實之一部告訴或撤回者,其效力是否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之全部,此即所謂告訴客觀不可分之問題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六二號刑事判決預覽 ↗
同屬使用在同一活水機之上(見偵查卷第二六頁),認其間有想像競合犯之關係,屬裁判上一罪,揆諸前揭說明,該數個犯罪事實全部均為告訴乃論之罪,提起告訴之被害人相同,依告訴不可分之客觀不可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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