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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44號行政裁定預覽 ↗
護,至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訴訟,既以客觀法秩序之維持為目的,其訴之撤回即有礙於公益之維護,而不應准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77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客觀法秩序」之維持有無妨礙而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客觀法秩序」之維持有無妨礙而定。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88號行政裁定預覽 ↗
㈡行政訴訟之目的係保障人民權益,並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中,於訴訟程序之設計上,人民主觀權利之保護與客觀法秩序之維持應併為考量,當事人對訴訟進行之處分權如有礙於客觀法秩序之維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5年度訴字第22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訴訟之目的係保障人民權益,並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中,於訴訟程序之設計上,人民主觀權利之保護與客觀法秩序之維持應併為考量,當事人對訴訟進行之處分權如有礙於客觀法秩序之維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旦准許原告撤回部分起訴,導致後續審理被告裁處原告20萬元罰鍰部分為簡易訴訟審理範圍而有移送至地方行政訴訟庭重新審理之問題,容易產生糾紛以及司法資源遭濫用,也顯屬有礙於客觀法秩序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原則上無礙於公益之維護,至維護公益訴訟及選舉訴訟,既以客觀法秩序之維持為目的,其訴之撤回即有礙於公益之維護,而不應准許(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24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政訴訟之目的係保障人民權益,並確保國家行政權之合法行使中,於訴訟程序之設計上,人民主觀權利之保護與客觀法秩序之維持應併為考量,當事人對訴訟進行之處分權如有礙於客觀法秩序之維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預覽 ↗
暴脅迫方式妨害公務,更與審理中矢口否認犯罪,犯後態度不佳,更彰顯其反社會性格強烈,且本件受刑人曾給予易刑處分之機會,卻又再犯酒駕及妨害公務,顯見本案若非發監執行,難以使客觀法秩序維持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0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但法律亦例外規定(行政訴訟法第9條參照)以客觀法秩序維護為目的之客觀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8號智財判決預覽 ↗
其立法理由為:經憲法法庭決議受理之案件,涉及客觀法秩序之維護,具憲法價值及公益性,公開是類案件之聲請書及答辯書,有助於促進憲法議題之討論思辨,並可兼顧民眾知的權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35號刑事裁定預覽 ↗
1.49mg/L,顯見其未因前案生警惕之心,恣意破壞法秩序,漠視政府反酒後駕車之政令,更危及一般不特定用路人之人身、財產之安全,本件非將受刑人發監執行,難收警惕之效及維持客觀法秩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85號刑事裁定預覽 ↗
四、經查,本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檢察官審核,認「受刑人所涉係暴力犯罪,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為維持客觀法秩序,擬發監執行」,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執緝字第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具體事件,適用相關法令規定作成決定或為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規制之法律效果,或原告與行政機關間並不存在具體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而僅存在抽象之法令規範及客觀法秩序時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9號行政裁定預覽 ↗
四、經查,大法庭之目的重於客觀法秩序一致性之維護,但鑑於當事人為訴訟程序之主體,為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應使當事人得促請受理事件之最高行政法院各庭行使歧異提案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行政判決預覽 ↗
足見反訴被告於反訴原告為言詞辯論前即已撤回本訴部分之訴訟,揆諸上開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78號判決意旨,本訴部分之撤回,並不必經反訴原告之同意,且其撤回亦無礙於客觀法秩序之維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親字第11號民事判決預覽 ↗
所謂協尋之規定,應當係主管機關就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之權責劃分,所謂返家之規定,兒童、少年屆齡18歲時是否得繼續安置,就渠等可否返家、自立生活進行評估所設之規範,當屬客觀法秩序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60號民事判決預覽 ↗
稽其立法理由,聲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有助於維護客觀法秩序而利於公益,依司法院釋字第185號、第188號、第587號解釋之意旨,應給予聲請人有就原因案件請求救濟之機會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三、原告主張及聲明:㈠主張要旨:⒈為維護原告對客觀法秩序的信賴,本件自應類推適用信賴保護原則:前總政戰部85年簡便行文表作成「同意納入眷村改建戶數」之行政處分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月13日止),詎不知後悔,又再犯本件竊盜案件,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毫無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更未因受刑之執行,而心生警惕,本案若非發監執行,恐難維持客觀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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