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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3636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㈡原告於被告作成原處分前已補正實體審查之申請程序,依專利法第1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被告應受理本案實體審查之申請:1.專利法第37條第1項申請實體審查之立法本意,乃是為了降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420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例如:充分揭露要件、新穎性、進步性等為實體審查,始符所謂實體審查主義(substantialexamina-tion)。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年度行專訴字第26號智財判決預覽 ↗
程序,如有申請實體審查,將於實體審查時處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35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換言之,優先權是否認可,屬於實體審查的一環,原告訴稱被告對系爭案之「原申請案」之優先權主張存有疑義,尚未進行實體審查,顯有誤解。
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259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其曾於95年4月7日、9月90日郵寄申請實體審查通知書予原告,以提醒原告前開專利申請實體審查期限將於95年5月28日屆至,然因原告變更文件送達住址,致該文件無法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63號民事判決預覽 ↗
,並應向上訴人報告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矧被上訴人並不否認其始終未為上訴人辦理實體審查,復未將實體審查期限屆滿之事確實通知上訴人並使其及時知曉,遂於實體審查之期限屆滿後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00223號行政裁定預覽 ↗
訴願機關未予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而為實體審查,抗告人自得提起行政訴訟。原裁定竟追溯訴願逾期,認非合法,顯係誤解,應該廢棄云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判字第63號刑事裁定預覽 ↗
是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所謂前條之駁回處分,係指同法第258條之駁回處分,即告訴人對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與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為實體審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判字第11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財產權)通過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後始可確定,故程序審查僅係實體審查或形式審查之前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判字第七三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駁回再議之處分,不但未區分專利主管機關對於新式樣申請內容,其實分別有形式審查及實體審查之部分,亦有將「實體審查」擴及「公眾審查」之錯誤,其認事用法自有違誤。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25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01648號行政判決預覽 ↗
被告原決定認系爭商標於商標法修正前經實體審查核准延展註冊而更新註冊,與上開判決見解並無牴觸。原告所訴並無可採。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三、抗告意旨略謂:(一)其書面實體審查委員葉大功先生將(瀝青視為柴油類)(瀝青=柴油)(實體審查)審查委員葉大功先生,其之(書面實體審查)實體認知瀝青屬於柴油類。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87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因此無逐項審查原則之違反云云,不但與前述系爭案實已進入實體審查矛盾,其心證違反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且發明單一性係屬須逐項審查之實體審查事項,原判決既引用發明單一性原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00684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原判決認「請求重新評閱,已涉實體審查,自非法之所許」云云,惟參司法院釋字第319號解釋隻字未提何謂「實體審查」,典試法對此亦無明文定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6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是於羈束處分,未違反訴願法定管轄之訴願決定,雖有就應為實體審查卻為程序不受理之誤,亦因得由行政法院自行為實體審查,於當事人之程序利益無影響,是無將訴願決定撤銷,由原訴願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智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預覽 ↗
;又未於上開期間申請實體審查者,該發明專利申請案視為撤回,專利法第2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第37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69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理由一、緣上訴人於民國98年1月9日提出專利代理人資歷證明文件申請書記載:「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期間於審定書上具名之案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028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於2004年版之「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第2-3-3、2-3-15頁,已揭示斯旨。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48號民事判決預覽 ↗
同通過實體審查;如有回覆,申請人尚須依要求補件並申請解除不准執行之限制,始屬完成實體審查而可續行臨床試驗;且兩造授權契約第1條㈠係約定:「乙方(上訴人)應於103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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