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庫分類與篩選
全文命中20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32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上揭審查標準則揚棄不用,且所採審查密度亦與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意旨有違,其顯有消極不適用法規,而有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違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停字第91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改為嚴格之審查密度,合先敘明。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停更一字第3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改為嚴格之審查密度,合先敘明。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67號行政裁定預覽 ↗
由此觀之,釋明雖與法院審查密度無關,但停止執行聲請人舉證義務降低(釋明)之同時,法院之審查密度亦因應暫時權利保護制度之特質而隨之降低,二者相互呼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停字第39號行政判決預覽 ↗
,而改為嚴格之審查密度,合先敘明。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64號刑事判決預覽 ↗
,無受預防性羈押,所處罪刑有期徒刑2年,並獲緩刑宣告,同樣審查密度亦應適用於被告游富勛,因此若認陳宏源不會再犯案,不應認定被告游富勛有預防性羈押之必要,再以本院認定被告游富勛之刑度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5年度抗字第34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之強制處分,因具體案件之個別差異性而異其寬嚴之審查密度,乃理所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7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且判斷餘地並非法外之地,亦應視案件類型決定審查密度與審查要件,有司法院釋字第553號解釋理由書可參。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3年度裁字第3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又依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理由書之意旨,「整體資質」屬非人力所得控制事項,若此一差別對待涉及平等接受教育之機會,自應受到「較為嚴格之審查」,顯見原判決之審查密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停字第58號行政判決預覽 ↗
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執行而受有相當損害(例上述公共工程後續追加或變更施作之採購期待),此損害雖非完全不能以金錢估價賠償,但金額必然不低,且計算不無困難,本院前揭裁定因而在審查密度上採取較寬鬆之標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基此,聲請更生或清算之要件,應採相對寬鬆之審查密度,而所謂「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之判斷,亦應類此解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601號刑事裁定預覽 ↗
或有不應考量之因素而予以考量等情事時,即均屬判斷濫用,於法即有未合,此時即不得以專業判斷之名,而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尤以專業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更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監簡上字第13號行政判決預覽 ↗
釋所憑上訴人有無悛悔實據之判斷,應以較高之審查密度審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79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不宜過度介入,是以下即以較為寬鬆之審查密度審查。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4年度抗字第36號刑事裁定預覽 ↗
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之強制處分,因具體案件之個別差異性而異其寬嚴之審查密度,乃理所當然(最高法院103年度臺抗字第10號裁定意旨參照)。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165號民事裁定預覽 ↗
此,有關家事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基於保障當事人及關係人之隱私權,除聲請時,應敘明理由,且其理由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家事事件基於上開特性,應為更嚴格之審查密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6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其判斷若涉及人民基本權之限制,自應採較高之審查密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439號刑事判決預覽 ↗
故法院對具體個案中之強制處分,因所干預之基本權內容不同,而異其寬嚴之審查密度,乃理所當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自字第14號刑事裁定預覽 ↗
自上開規定以觀,在我國公訴、自訴2軌併行之基礎上,自訴之起訴審查密度本即高於公訴之起訴審查密度。
預覽
判決庫即點即預覽,選一筆看重點
- 法規
- 12,835 部
- 判決
- 2,249 萬+ 篇
- 憲法法庭
- 22,040 件
- 函釋
- 76,182 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