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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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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1 條預覽 ↗
同意權審查會之議事,除國民大會同意權行使法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行之。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2 條預覽 ↗
審查會之主席,由召集人分兩組輪流擔任,其順序以抽籤決定之。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3 條預覽 ↗
審查會應依大會日程表規定進行,並通知被提名人到會。 審查會如有延長日程之必要時,由審查會報請主席團提交大會決定之。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4 條預覽 ↗
審查會審查被提名人之順序,以抽籤定之,並得就被提名人分組進行審查,必要時其順序酌予調整。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5 條預覽 ↗
每次審查會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審查被提名人資格:秘書處應將各被提名人之有關資格證明文件及有關資料提交審查會備核,主席就各被提名人之資格是否符合規定,徵詢與會代…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6 條預覽 ↗
資格審查報告書得由審查會授權召集人擬妥後逕提大會。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7 條預覽 ↗
本辦法無特別規定者,依國民大會議事規則之規定行之。
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審查會審查辦法第 8 條預覽 ↗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施行,修正時亦同。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 1 條預覽 ↗
凡出版之本國水陸地圖,除由內政部、國防部編製者外,非經審查認可,不得註冊發行。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1 條預覽 ↗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 2 條預覽 ↗
水陸地圖審查事務,由內政部辦理之。 前項審查事務,內政部應召集國防部、教育部、外交部、地政部專門人員會同審查之。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2 條預覽 ↗
各種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 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2 條預覽 ↗
舉行各種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依下列原則,指派熟悉試務人員若干人為應考資格審查人(以下簡稱審查人),擔任該次考試應考資格之審查工作: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 3 條預覽 ↗
本國水陸地圖在外國印行者,非經審查認可,不得在國內發行或經售。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3 條預覽 ↗
送審之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所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科學及技術報告或文化藝術論著、發表…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3 條預覽 ↗
審查人應就應考人所繳下列費件,詳為審查: 一、報名履歷表所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與送繳證件記載是否一致。 二、報名履歷表所填學經歷是否合於…
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第 4 條預覽 ↗
審查地圖之種類如左。 一、本國疆域地圖。 二、本國水道航行圖表。 三、本國出版國際通用圖表。 四、其他有關本國地理圖表。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第 4 條預覽 ↗
送審之代表發明及其說明書,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分試考試之第一試筆試榜示日或非分試考試之考試報名首日前五年內取得專利證書者。 二、說明書應以本國文字為之,…
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 4 條預覽 ↗
應考資格經審查合格者,審查人應於審查結果欄註明適用條款並簽章;費件不全者,應簽註意見交由承辦退補件人員通知應考人於覆審前補件;其不能補件或未如期補件者,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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